事實婚姻是指未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同居的男女。那麼,事實婚姻的法律特徵是什麼,如何構成事實婚姻呢?網友諮詢:事實婚姻的法律特徵是什麼,如何構成?北京國漢律師事務所郭志宇先生事實婚姻的法律特徵如下:1事實婚姻中的男女不應有配偶;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有結婚的目的和同居的形式;三。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都有公開的婚姻狀況;4事實婚姻當事人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的。《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登記發給結婚證。領取結婚證就是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點擊下麵的應用程序直接諮詢法律問題]北京國漢律師事務所郭志宇至於事實婚姻,根據《婚姻法》和《婚姻法》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可以分為四個階段一是普遍承認事實婚姻階段。這種認識和實踐主要出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和1984年以前。第二,有條件承認事實婚姻階段。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名義同居案件的意見》,進一步規定,1986年3月15日以前,事實婚姻雙方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視為事實婚姻;以後1986年3月15日,如果事實婚姻雙方均符合法定條件,也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否則,視為非法同居。第三,婚姻階段不被認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頒佈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明確規定自《條例》施行之日起不承認事實婚姻關係。四是通過完成婚姻登記手續,使事實婚姻關係追溯合法化,得到承認和保護。這一做法在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中有所體現。在離婚訴訟中,事實婚姻當事人按照財產性質的不同劃分財產:原則上一方的個人財產仍歸個人所有;事實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應當按照共同財產、利益進行分割婦女和兒童等弱勢群體應得到適當照顧。經審查,事實婚姻關係不被法院承認,屬於非婚同居關係的,雙方在同居生活中購買的收入和財產,作為共同財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