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社會信用狀況仍有待改善。欺詐和逃債現象很多。在這種情況下,公眾很難立即接受個人破產制度。許多人擔心,個人破產制度是否會成為逃債或免債的“護身符”。上述擔憂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我國個人破產制度所要求的配套制度不完善,如統一的財產登記制度、個人信用報告制度等,債務人的財產轉移無法發現和控制。其次,破產逃債的違法成本相對較低,對逃廢債務行為沒有多層次的“罰網”。為避免個人破產制度成為“老賴逃債法”,真正實現個人破產制度的價值功能,《條例》設計了建立個人破產登記制度、及時準確披露相關資訊等一系列規則,依法撤銷債務人以欺詐手段取得的債務减免裁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條例》還明確設立了破產管理部門,協助調查破產欺詐及相關違法行為。上述措施將有助於防止惡意破產債務人濫用或敢於濫用個人破產。同時,個人破產立法也將迫使相關配套制度加快完善,進而促進個人破產的有效實施和誠信社會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