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連結:餐單今年8月,河南駐馬店女子尚尚尚(化名)與男友登記,發現自己早在2004年就“結婚”。令她吃驚的是,經査詢,她在全國5個地方都有結婚登記記錄。在四處奔波,甚至起訴三個婚姻登記部門後,婚姻登記錯誤的問題得到了解决。近日,尚尚尚終於拿到了夢寐以求的結婚證(據11月18日揚子晚報紫牛新聞報導)。無獨有偶,11月18日的《檢察日報》也發表了一篇類似的報導:7年前,在結婚登記第二天拿走訂婚禮物的“假新娘”讓姚先生陷入維權的兩難境地:登記無法撤回,訴訟無法勝訴。直到今年7月,他才走進福建省檢察機關申請法律監督,三級檢察院解决了行政糾紛的“路線圖”,成功解决了他的麻煩。商鞅和姚先生的“婚姻”都是虛假的、無效的,這是一個事實和常識。但為什麼註銷如此困難呢?關鍵在於制度還是執行力?我國婚姻法在第十條中只規定了重婚、未滿法定結婚年齡等四種無效婚姻情形,第十一條規定強迫婚姻為可撤銷婚姻。然而,虛假登記“婚姻”的性質如何認定,一旦發生如何處理?遺憾的是,婚姻法並沒有被忽視。但解决之道並非沒有,只是“藏”在民法通則中:我國民法通則將“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社會公共秩序和良好風俗習慣”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之一;根據這一規定,違法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而婚姻只是一種民事行為,違法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非法締結虛假婚姻當然是無效的。既然“假結婚”無效,假登記的效果如何?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婚姻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査詢有關情况。但是,虛假婚姻登記屬於行政行為的“內容”,屬於“重大違法”情形。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應當是無效的行政行為。但是,無效行政行為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當然是無效的,一經發現,應當予以撤銷。令人欣慰的是,河北省定州市、圍場市婚姻登記機關在接到尚尚尚的反映和核查後,直接註銷了登記。如此一來,尚福林的另外三次“婚姻”又如何進入訴訟程式?從登記機關的角度來看,可能有兩個原因:一是工作人員只看到婚姻法只規定了四種無效婚姻和一種可撤銷婚姻,形而上學上沒有“假結婚”及其解決辦法。囙此,不可能將分散在民法通則和行政法總則中的幾條“分節”規則進行正確的法理推導和結合,法律法規的適用直接機械地、僵化地執行法律,屬於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水准低;二是怕惹麻煩、逃避責任,即以“婚姻法對虛假登記的情形沒有明確規定”為由,簡單粗暴地拒絕辦理申請,而且取消不是以法律為依據的”。這是執法觀念和責任感的問題。雖然我國有行政訴訟程式,但商尚、姚先生雖然終於通過法律程式從“假結婚”的困境中解脫出來,但與河北定州、圍場的婚姻登記機關相比,他們畢竟付出了額外的成本和艱辛。法律不可能窮盡所有的案件,也就是說,“法律不是萬能的”。這就要求我們的行政執法工作要根據具體情況準確適用法律。我們期待廣大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准不斷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