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這項制度不是突然出臺的,而是經過慎重考慮後正式出臺的。早在2016年,深圳就開始研究個人破產制度的相關規定,並起草了提案草案。在此期間,經過多次論證和完善,草案於2020年8月26日審議通過,正式成為我國第一部個人破產立法。雖然這項制度最初只在深圳實施,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這項制度將逐步推廣到廣東省和全國。這種個人破產制度將對資本市場和社會產生深遠的影響。我認為主要影響如下:1、這對企業家來說是一個很大的好處。它給了企業家很高的容錯率,使他們能够放下沉重的思想包袱,專心創業。鼓勵他們敢於投資,敢於冒險。如果他們成功了,那是件好事。萬一失敗了,他們就再也不能負債累累了,他是英雄,他可以捲土重來。2、對於債市上的債權人來說,這可能不是什麼好消息,因為債務人的公司無法維持經營,可以按照個人破產法處理。雖然債務人必須忍受三年的檢查期,受到嚴格的行為限制,並且會經歷很多痛苦,但絕大多數債權人的債務實際上會消失,而且取消損失是合法的,債權人不能通過其他管道選取債務。雖然制度規定,在三年檢查期內,債務人除基本生活費和基本生活保障費外的所有收入都應歸債權人所有,但作為已經破產的個人,能為債權人彌補多少收入呢?三。個人破產制度的起點是好的。它希望給那些“誠實但不可信”的債務人一個免除債務的機制,給他們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對於這些債務人,他們嚴格遵守誠信的基本原則,但在創業創新過程中,由於自身主觀惡意以外的其他原因,如融資失敗、資金鏈斷裂或欺詐等,導致債務居高不下。這對他們來說是不幸的,但他們不是壞人,所以法律應該保護他們。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會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給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失,因為外界很難界定債務人是否主觀惡意,從而導致操作失敗。例如,有一個叫張三的人,他創辦了一家公司。張三有個朋友叫李思。李四成立了B公司,a公司和B公司是業務內容或產業鏈的上下游。張三、李四成立公司的目的,不是他們有多少理想和抱負,也不是吸納就業人口、造福社會,也不是合夥非法圈錢。張三和李四各自為自己的公司製作了很多精美的PPT和素材。隨後張三挺身而出,向金融機構和個人借了不少錢。一段時間後,張三將全部資金投入李四的B公司,李四以非法手段將資金轉移到某地,然後宣佈自己停業,不能償還張三投資的錢,在申請個人破產後,張三還宣佈公司無法經營,且會破產的。張三本人也申請了個人破產。但是,張三和李四秘密地按照協定把轉出的錢分了。雖然李四的行為很容易被認定為主觀惡意行為,但誰又有能力將張三界定為主觀惡意或非惡意導致經營失敗?如果債主問張三為什麼要投資李四的B公司,張三一流著淚向債權人哭訴。李四的B公司一開始就被文宣得很好,我會相信的。我不知道他是個騙子。我也變成了一個騙子。。。。所以,即使李四最終被判刑,對李四和張三來說都是值得的,因為雖然李四要坐牢幾年,張三希望敖三年受苦,但他們轉移出去的錢可能一輩子都花不完。當然,這只是一個簡單的例子。還有許多其他的複雜情况更難界定。推薦連結:冷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