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妻離婚時會因為財產分割而上法庭。人們普遍關心的是婚前財產如何分割。這關係到自己的利益,我們會不遺餘力地爭取。1有協定就按協定辦;沒有協定就按法律辦。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共同所有或者歸婚前所有部分分開或部分聯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係存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關係。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婚前對財產沒有約定,根據婚姻法的上述規定,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換為共同財產。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將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2中國婚姻法的其他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一方生活困難的,另一方應當以住房和其他個人財產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不能維持當地的基本生活水準離婚時獲得的財產。離婚後一方無住所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管道幫助生活困難的人,可以是房屋居住權或者房屋所有權。”所以即使被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也可能失去房屋的所有權。推薦連結:電腦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