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處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幾起捐贈財產歸屬糾紛時,當事人十分困惑。今天,我將通過一個案例與大家分享這種法律知識。案情是這樣的:該案是一比特20多歲的美女作家,她寫了幾部優秀的劇本,並逐漸在影視界獲得了一席之地。客戶也一直單身。通過朋友的介紹,他認識了一個同齡的年輕人。他的家庭條件很好,但是他的父母離婚了,而且這個男人和他的母親住在一起。當事人和那人認識快一年了,然後結婚了。這對夫婦和丈夫住在男方母親家裡。婚後不久,當事人將一部分錢給了男方的母親。男方母親一次性付款買房,登記在男方名下。安裝完成後,一家人和婆婆一起搬進來。長壽之後,家庭衝突就會出現。因為他母親的投資,這個男人仍然賺錢。據當事人說,是傳銷什麼的。當事人最不能忍受的是,這個人不想進步,整天玩遊戲,不想發展自己的事業。他覺得自己看不到希望,擔心母親所謂的事業遲早會發生。如果做得不好,他將被逮捕。黨一直在勸說這個人找點事做,而不是沉迷於遊戲。過了很長時間,這對聚會來說很煩人。此外,婆媳關係微妙,婚後兩年雙方衝突難以調和。病人生病後,男方沒有理會,更沒有承擔相關費用。聚會很悲傷。讓當事人傷心的是,當事人生病時,男方要求離婚,說要給5萬-10萬元的賠償。當事人準備同意,但男子沒有給5萬-10萬元的賠償。當事人也覺得雙方沒有感情,所以要求我們的律師離婚,維護自己的權益。接受委託後,我們的律師詢問了該房產,得知該男子名下登記的房屋位於成都天府新區,面積200多平方米,已取得產權證。我們將資訊查詢給當事人,當事人稱該男子已經告訴她,沒有申請房產證。當事人一直很擔心,說房子登記在男方名下,錢是男方母親付的。他擔心得不到一半的財產。本案涉及以下幾個問題。1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第三人和父母贈與的財產如何確定歸屬,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2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識別?首先,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第三人和父母捐贈財產的歸屬如何確定,法律如何規定。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贈與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同時,《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遺囑、贈與合同中只屬於夫妻的財產,為夫妻財產。《婚姻法》的這些條款明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繼承財產和贈與財產的所有權屬於夫妻雙方,不屬於一方。當然,婚姻法也明確規定,屬於一方的,必須在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明確規定。只有屬於一方當事人的,才能認定為一方當事人的財產。第二個問題是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識別它。在本案中,當事人在購房時也支付了部分房價款,但大部分房款由男方母親支付,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房屋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男方母親出錢買房是一種贈與行為,購房款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一種贈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