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支持和保護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進示範區的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提出試點個人破產制度,構建更加完善的市場主體准入,重組退出機制,推動深圳法院個人破產訴訟試點在廣東省乃至全國生效,並在全國範圍內實施並探索建立泛亞太破產重整中心。在全國推進個人破產訴訟判决執行工作什麼是個人破產制度?從某種意義上說,個人破產制度為誠實、不幸的債務人提供了一種可期待的、可靠的保障。記者注意到,深圳從2016年開始探索研究個人破產制度,並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立法建議草案。該條例於今年8月26日審議通過,成為中國首部個人破產立法,將於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此次《指導意見》提出,要率先試行自然人破產制度,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司法實施協調保障機制。“試點個人破產制度,建立更加完善的市場主體進入、重組和退出機制,吸引律師、會計師、清算人參與企業和個人破產清算和財產處置,探索跨境破產訴訟工作機制,推動深圳法院對個人破產訴訟生效判决在廣東省乃至全國的貫徹落實。探索建立泛亞太破產重整中心《指導意見》還提出,優化企業破產重整改革、重組前重組和再破產制度實施,推進建立中小企業重組機制,探索無財產破產案件簡易退出機制,探索建立中小企業破產簡易退出機制建立泛亞太地區破產重整中心。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萬國有介紹,去年3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利用內地網上拍賣平臺公開拍賣香港破產企業的財產,這是中國首次在跨境破產合作方面做出有益嘗試。今年5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首例跨境破產裁定獲得香港高院認可,內地破產管理人的跨境實踐在國內首次實現。今年10月,《深圳市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印發,還提出推進破產體制機制綜合改革,並授權深圳率先探索。萬國資表示,現時已製定實施方案,正在加快推進,為完善破產法律制度和國家法院破產審判機制提供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推薦連結:Moving compa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