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兩對夫婦,一對是盲婚啞嫁,一對是自由戀愛而結婚的,同樣發生老公打老婆事件!盲婚啞嫁的一對的丈夫被指不對,另一對之中的丈夫沒有被指不對,是因為是自由戀愛結婚的,會打她的老公是當老婆那位自己選擇要嫁的!合理嗎?在不同的地方發生同一件會令人受傷的事,可不可以接受,不一定取決於那兒的人可不可以投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