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物業在驗收之後,發現貨不對辦,即使已經簽署了臨時合約,準買家仍可以踢契嗎?這要視乎貨不對辦的情況是否牽涉到業權的問題。 現時,最常見的問題是傢具、電器問題,在簽署臨約的時候,原業主或者會保證了傢具、電器是齊備的,不過在驗收的時候,卻發現不齊備,甚至空空如也。如果想因為這個原因踢契,就有很大機會不成功。不成功的原因,就是因為該問題不涉及業權瑕疵。不過,雖然不能踢契,買家卻可以遵民事訴訟向賣方追討損失。而真正因為業權瑕疵而踢契的個案,一般都要因為僭建,或者驗樓時發現結構性改動,再或者對原業主的身份存疑的話,踢契的原因才會成立。不過,即使賣方遺失樓契後未有申報,至簽署買賣合約後律師樓才發現,只要賣方向律師樓宣誓並做了樓契的「核證副本」(Certified true copy),就可以解決業權問題,買方都不可以踢契。 如果透過民事訴訟追討損失,就有機會討回大訂,和討回單位在成交期內升值的差價,不過,都要計算打官司時長和花費,所以踢契都不是一個常見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