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樓除了要考慮樓價之外,還要考慮其他支出,例如印花稅,律師費等。而在其他支出當中,印花稅通常都是最貴的開支。如果是首置人士,以600萬的物業去計算,就要在買樓時支付18萬印花稅。 現時,首置人士要支付的印花稅已經獲得稅務寬減,如果是非首置或非本地永久居民的買家,要支付的印花稅費用就會更高。以600萬物業為例子,如果是持有物業的業主,想買入多一個單位,印花稅就會高達90萬,即樓價的15%。 即使現時持有物業,趕不及在買入新物業前賣出舊物業的人士,只要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買入新物業後,即使繳付了15%從價印花稅,只要在12個月內將原有物業賣出後,都可獲退還15%減去首置印花稅的差額。 不過,如果經近親轉讓,法庭令轉讓(例如離婚、遺產),居屋轉名和送契等情況,業主就可以不用繳付15%的雙倍印花稅。舉例而言,如果準買家與妻子聯名持有住宅物業,只要將自己的業權轉走,就可以首置人士的身分買入新物業,免去15%的印花稅。 如果以「送贈方式」甩名,即使以零元交易,稅局仍有機會以市價追討印花稅。即使是打算以近親轉讓方式,未必有實際金錢過手,但甩名仍需要以買賣形式進行。 如果買入住宅物業後,於3年內出售就要支付額外印花稅 ( SSD ),分別是20%,15%和10%,根據物業持有期( 6個月,12個月,36個月)而定。 如果以公司名義買入住宅物業,即使是首次購買,都是需要支付15%稅項的,而且更要支付15%買家印花稅(BSD),因為會被視作投資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