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物業轉名,大部分原因都是想更改業主。不過,物業轉名需要手續費,業主要如何才能以最低成本,減少物業印花稅而又做到轉名呢? 在了解成本問題之前,我們先要深入了解轉名的具體做法。現時,最慣常的做法是通過「轉讓契」去進行。故名思義,轉讓契就是物業轉讓時要簽的契約,除了買賣合約外,原業主和新業主還要簽署轉讓契,去確認業權的轉讓。一般而言,物業轉名都是直系親屬之間,例如父母,兄弟姊妹,配偶及仔女。 大部分情況下,轉名的目的都是為了令其中一位業主回復首置身份,以享受政府提供給首置人士的優惠。因此,坊間的普遍做法就是將聯名物業甩名或拆名後,甩名的一方將回復首置身份,其後透過轉按第一間物業套現作為首期,再以低稅購買第二間物業,就是「一開二」的由來。 而具體來說,根據香港法例,如果第一間物業以夫婦聯名買入,雙方其後購入第二間物業就要支付15%印花稅(俗稱辣稅)。但如果透過甩名,將其中一人回復首置身份,就可以首置人士的優惠支付印花稅,將會遠低於15%。 而甩名申請流程亦都並不複雜,雙方先簽一份轉讓臨時合約,臨時合約格式可以自制,不過需要文書日期、成交日期、物業地址、樓價和買賣雙方的名稱和身份證號碼。之後,申請人要到銀行申請轉按。銀行按揭批核後,再到律師樓辦理甩名手續就算完成。 在時間方面,甩名印花稅須於簽署臨約後,一個月內由律師樓代為支付,整個甩名過程最快可於1至2個月內完成。甩名印花稅以樓價一半計算(假設是由兩名業主轉一名業主),如果是丈夫甩名給太太,即使太太本身已有物業,由於是近親轉讓,甩名的印花稅仍是用舊稅表計算,而非15%。 不過,如果買樓後短時間內轉名,是否要支付利得稅?如果時間上是少於3年,而業主擁有100%業權,物業的升幅又相當顯著,就大機會要支付利得稅。不過,如果是甩名,由於甩名屬於非圖利行為,一般稅局是不會徵收稅款,因為只是將一半業權賣給另一家人。 此外,雖然轉名的樓價是由雙方議訂,不過如果轉讓價偏離市價太遠,稅局就有機會於7年來追討印花稅差價。而且如果訂價太低,銀行的按揭貸款額亦會下降,未必能套足現金,作為購買第二層樓的首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