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香港的樓市顯著復甦,成交量節節上升。其中,「踢契」的問題亦經常被討論到。到底怎麼情況下才可以踢契呢?如果賣家不兌現臨約條款時,買家能否「踢契」(即取消交易)呢? 大部分情況下,買家須證明賣家的違約涉及業權瑕疵,才足以成為「踢契」的理據;否則,如果是不涉及業權的違約,就只能提出民事訴訟,向賣方追討損失。 其中,一個很常見的臨約條款紛爭就是賣方於臨約上寫明包指定傢具、電器,但驗樓時發現空空如也。這個情況由於對業權沒有影響,因此買家不能用這個理由「踢契」,而是要在完成交易後,遵民事訴訟向賣方追討損失。 既然如此,那麼又有甚麼情況可以被稱為有「業權瑕疵」呢?最常見的就是在臨約聲明沒有僭建,但驗樓時發現結構性改動;又或者對賣家身分有合理懷疑,都是常見的「踢契」原因。 不過,都有即使出現業權瑕疵的情況,但最後不能成功踢契的個案。曾經有賣方遺失樓契後未有申報,至簽署買賣合約後律師樓才發現,買方因不能敘造按揭而想取消交易。而賣方的補救方法就是向其律師樓宣誓並做了樓契的「核證副本」,該副本的作用就等同於業權證明,所以最終買方未能成功踢契。 如果透過民事訴訟追討損失,就要付出昂貴的官司費,不過,買家如果成功,除了可以追回大訂之外,更有機會討回單位在成交期內升值的差價,所以要根據個別情況而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