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圍站上蓋柏傲莊III,因為工程失誤需要拆卸重建,結果要延遲9個月入伙。事件一再引起業界討論,當中處理方法五花八門,日後應該如何避免都有不同見解。 延遲交樓的情況並不小見,愛海頌、鑽嶺、啟岸、Wetland Seasons Park等都延遲交樓超過半年。而柏傲莊III因應遲交樓賠償事件,可謂創發展商先例,近年新盤遲交樓情況非常普遍,不過在此之前都沒有作出賠償的個案。一般而言,實際交樓日期和關鍵日期多數有出入,偏差普遍在一至三個月內。 在特定理由下,延遲交樓在條例上是容許的。不過若於指定日期起六個月內仍未能完成項目,買家就有權撒銷合約。根據《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發展商銷售未建成的住宅樓盤時,須列出該物業的預計完工日。不過,一般與發展商簽署的買賣合約,均會列明如遇天氣、天災、暴亂或其他原因影響施工進度,發展商有權推後關鍵日期。 不過,如果項目在指定日期或任何經延展的日期起計,六個月內未能完成,則買方有權撒銷該合約。如果買家選擇建期付款,在原計劃申請按揭並獲批後,發展商延遲交樓超過三個月,按揭申請就需要重新審批。 如果因為延遲交樓,未能還清尾數而要撻訂,除了會損失一成訂金及律師費外,日後如果發展商未能以相同價錢賣出單位,更有權向買家追討差價。反之,若樓價上揚,準業主亦未能享受有關升幅。所以,撻訂對於延遲交樓而言是最壞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