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契樓」作為終極大優惠,鼓勵市民打針,無疑是一個很大的推動力。不過,送契物業的按揭及業權限制,卻遠多於一般物業,日後出售獲利或按樓借貸時,有不少情況需要注意。坊間物業「送契」常見於物業轉名或甩名,最常見是由父母把物業以送契方式轉名予子女。不過,如果父母(即送贈者)不幸破產,債權人就有權向其追討業權,即使物業已經送贈給子女,但只要在送贈後的五年內,債權人都可以追討。 當然,債權人能否成功追討業權需視乎法庭判決;如果法庭認為,送贈者是出於「預期到自已破產」而提早將物業轉移,債權人成功追討的機會將會增加。不過,如果是離婚或者分身家而去做送契,並於法庭命令下進行物業轉名,這種情況債權人就一般不能追討被送贈者的物業權。由於可見,送契物業五年內有「被收樓」風險。因此,本港銀行在送贈之後的五年內,都不會承造「送契樓」的按揭申請。即使五年過後,物業送契紀錄都會永久地註在田土廳內,樓價上對比同類單位,大機會會有一定折讓。現時,如果想查找物業送契紀錄,只需要登上田土廳網頁,即可進行物業查冊。如果出現「Deed of gift」字眼,或者曾轉手但在轉讓契內代價是「0」或「NIL」,就是曾經送契。有很多人會為了避免送契導致的物業貶值,而以買賣方式進行,這個做法對未來長遠步置,其實是比較合理的。有人會誤以為以送契方式轉讓物業,可以避免支付印花稅,但其實税局仍可以市價向有關人士追討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