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NO平權政策一出,就引發港人對英國樓的熱烈討論,其中就包括英國對首置客的定義。現時,網絡上眾說紛紜,例如有講法是英國對首置的定義是只要曾經在世界各地買入過物業,就不符合「首置客」的定義。因此,即使在香港將舊有物業轉按甩名,也不符合英國的首置客定義。到底英國對於「首置客」真正的定義是甚麼,讓筆者在下文為你一一解釋。 在解釋之前,讀者可以先看英國政府對「首置客」定義的原文摘錄:「If you purchase a residential property between 8 July 2020 to 31 March 2021, you only start to pay SDLT on the amount that you pay for the property above £500,000. These rates apply whether you are buying your first home or have owned property before.」上述的英文寫明:只要在2020年7月8日至2021年3月31日內成交的英國物業,如果購買50萬英鎊以下的物業,只要在成交一刻前,買家及其配偶都沒有其他物業在身(包括英國、香港或任何地方),就可以享免印花稅的待遇。 換而言之,「即使在香港將舊有物業轉按甩名,也不符合英國的首置客定義。」這種說法就不成立了。只要成功將原有物業甩名,就可以在英國享受免印花稅待遇,是一個不小的數目。不過,在香港要做轉按甩名,亦都要繳付本地印花稅。物業價值越高,要付的本地印花稅就越大。因此應該先計算清楚要繳付本地印花稅的金額較高,還是英國的物業印花稅較高,以免適得其反。其中,值得留意的是,如果想以「送贈形式」轉讓物業到近親(不可以是配偶),雖然不用支付印花稅,但物業在未來5-10年都不能做按揭,很大機會會得不償失,在要資金周轉或者做投資的時候不能做按揭套現。最後,要提醒多一句是在英國,配偶都不可以持有物業,因為英國對「首置客」的定義是包括配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