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中國只有深圳有個人破產立法。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規定, 居住在深圳經濟特區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社會保險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破產清算等原因,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可以進行重組或和解。 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後,債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解除其未清償債務。通過閱讀《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我們可以知道,如果您想在深圳申請個人破產,您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申請人必須是“誠實且不幸”的債務。 個人破產條例的根本目的是保護“誠實和不幸”的債務人,促進誠實債務人的經濟再生。 如果你只是想避免債務,我很抱歉個人破產制度不適合你。2、申請人必須是居住在深圳並連續三年在深圳繳納社會保險的自然人。 換句話說,只有深圳居民才能申請個人破產。 現時,中國其他地區還沒有個人破產制度。3.破產原因必須與“誠信”相呼應。 《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和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信用卡 套现進行破產清算、重組或者和解。 沒有“等待”這樣的字眼,也就是說,申請個人破產的原因只能是生產、經營或生活消費造成的。 如果你因為奢侈消費、賭博和其他原因而欠債,這種“不誠實”的行為將無濟於事。符合上述條件後,申請人可以在深圳申請個人破產,但同時,作為債務人,申請人需要提交財產申報清單和豁免財產清單,債權人需要申報債權,破產管理人需要調查核實, 召開會議審議等。值得一提的是,只要法院决定接受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就應取消對債務人財產的原始保全措施,並暫停對債務人的強制執行程式。 原先强加給債務人的一系列法律執行措施已經暫停。 接受個人破產給了債務人喘息的空間和債務人經濟重生的機會。根據《條例》的規定,如果法院承認申請人是真正的“誠實和不幸”債務人,並通過嚴格的司法程式在破產清算、重組或和解後, 可以裁定解除債務人的未償債務,同時解除對債務人行為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