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梳理了建國以來已有的591件司法解釋和相關規範性檔,新出臺了7件司法解釋,將於2021年1月1日與民法典同步實施,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民法典》)婚姻家庭(一)。這一新司法解釋基本上延續了原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和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的內容,但有些內容發生了重大變化1、夫妻間約定的財產能否被否定?解讀:夫妻一方擁有對方或雙方所有財產的,贈與人有權在變更登記前予以註銷。為了比較前後的變化情况,我們列出如下:照片如果夫妻雙方同意將一方擁有的房產更名給另一方,或者在產權證上“加名”,而產權一直沒有改變,如果房產所有人食言不同意改變,他實用英語課程有權單方面撤銷嗎?在實踐中,這是有爭議的。不少法律人士認為,夫妻財產協定不能適用《合同法》中的贈與規定,不能任意撤銷。法院對此的判决並不一致,有的判决是基於贈與人可以返還全部房產,而在房產證上加名則不行。新實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釋(一)規定,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同所有的,贈與人有權在房產變更登記前取消贈與。這意味著,無論是完全贈與還是部分贈與,贈與人都有權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行使撤銷權。這種規定實質上是在一定條件下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賦予夫妻財產協定撤銷權,容易使夫妻財產協定失去法律效力,成為一紙空文。囙此,不僅口頭承諾容易反悔,即使簽訂了房產協定,也未必能實現,及時辦理房產變更登記或公證可以保護受贈人的權利。2、父母給孩子買誰的房子?解讀:子女結婚前,父母購房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子女結婚後,父母購房是對父母的贈與。為了比較前後的變化情况,我們列出如下:照片子女結婚前,父母購房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除父母明確注明贈與雙方的以外”,這符合《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但是,現時還沒有進一步明確父母“明示”什麼情况,所以有必要寫清楚捐贈給雙方子女(准夫妻)的情况嗎?還是將房屋產權登記在子女雙方(准夫妻)或另一半子女名下的“明示”情形?本條沒有規定。一旦發生糾紛,就不可避免地涉及不清。子女結婚後如何認定父母的貢獻?新解釋完全拋弃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新規是:子女結婚後,父母投資購買的房屋,無論是全部還是部分,無論登記在子女名下,只要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