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立法淵源到婚姻家庭觀念,深受英美法系影響的香港與內地有著千差萬別,與此形成的離婚制度也極具差異性。 簡單來說,香港的離婚程式較內地更為複雜。 為深入解構香港與內地的離婚制度,本文將從兩地離婚方式的異同講起:在內地,如果夫妻雙方有離婚的共同意願,當事人拿著自行簽署好的離婚協議書,到婚姻登記中心(下稱"民政局")即可申請登記離婚,並不需要經歷繁瑣耗時的法院程式,因而內地通常稱之為登記離婚。 但香港習慣稱之為申請離婚,這是因為在香港擬離婚的當事人,即便雙方都有離婚的意願,仍然要向香港法院遞交離婚申請書等資料,並經法庭審理各項事宜後,最終由法官判令是否准予當事人離婚。在香港,除了當事人要親自到法院申請離婚外,香港法院還將嚴格審理申請離婚的案件。 倘若當事人有子女的,法官會審查當事人所提交的子女撫養安排是否合理適當,僅有在法官認為該撫養安排確實符合子女利益的時候,法庭才會判令夫妻正式解除婚姻關係。 這也就是說,即便夫妻有離婚的共同意願,同時對子女撫養已經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也不一定能離婚。 此時,能否離婚的核心在於子女撫養安排是否合理適當,香港法院會根據相關指引對此進行仔細的審查,直到當事人提交能令法庭滿意的子女撫養安排后,法庭才會判令當事人正式解除婚姻關係。相對而言,內地的登記離婚手續較為簡便和高效。 現行婚姻法規定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先行簽訂離婚協議,離婚協定中應說明夫妻都有離婚的共同意願,且當事人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安排等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再到民政局登記離婚。 經核實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且已經對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民政局隨即會頒發《離婚證》。 然而,即將在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其中登記離婚的規定對比現行婚姻法中的規定發生了重大變化,出現了離婚冷靜期的概念。 《民法典》規定,民政局在收到夫妻雙方的登記離婚申請後,應當給予當事人為期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意指民政局在收到離婚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倘若夫妻中有任何一方不想離婚的,即可向民政局撤回離婚申請。 僅當雙方在期限內都沒有撤回離婚申請的,屆時兩人才能到民政局申請取得《離婚證》。 民政局在查明離婚事實,確認當事人對離婚協議的意見一致後,將會准許當事人解除婚姻關係並頒發《離婚證》。如果夫妻僅有一方提出離婚的,香港與內地都會要求當事人向法庭遞交訴訟材料,走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程式。 但是,兩地對此離婚方式的稱謂、適用的具體流程都截然不同,在香港會稱之為呈請離婚,在內地會稱之為訴訟離婚。 除此之外,香港還有排解子女糾紛程式、解決離婚財務糾紛程式,用來專門處理子女爭議、離婚財務安排爭議事項,我們會在接下來的《香港與內地的離婚制度對比》系列逐一為大家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