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無大廈」的問題可追溯至1950年代,隨着當年工業發展帶動香港經濟增長,不少發展商在市區興建多層大廈,並以分層方式出售樓宇單位,取代以往全幢樓宇買賣,令更多市民可以置業。不過,分層出售單位在當時屬「創新」的銷售模式,相關大廈的公契對發展商、業主和大廈經理人在樓宇不同部分的管理責任,沒有一套清晰的界定,以致要依據公契以成立業主組織存在一定的困難。政府在1970年制定《多層建築物(業主法團)條例》,為業主提供一套法律規定,使業主得以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管理自己的樓宇。該條例在1993 年作出重大修訂,改稱為《建築物管理條例》,為業主成立法團提供更清晰和簡便的程序,同時賦予業主具體的權力和責任,管理大廈的公用部分,包括大廈外牆、走廊、天花、電梯大堂、窗台和渠管等,以及籌組維修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