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深圳個人破產案件資訊網發佈的法院公開檔案顯示,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胡某於11月8日破產。 這是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起個人破產清算案件。據瞭解,胡的現有財產不足以償還140萬元以上的債務,並將進入三年豁免調查期。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個人破產條例》),通過豁免調查期後,胡可免除剩餘債務。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人大正式審議通過了《個人破產條例》,該條例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個人破產條例》規定,個人破產的類型分為破產清算、重整和和解,適用於不同情况下的債務人。7月,深圳對全國首例個人破產重整案作出裁决。 10名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協議:債務總額約75萬元,債務人只需按計畫在三年內還清所欠本金50萬元以上。 在此期間,根據深圳的最低生活標準,一些財產被豁免,以確保債務人家庭的基本生活。10月,中國首例個人破產清算案在深圳結案。 在經理的協助下,債務人與債權人初步協商達成和解方案:債務人履行5.2萬元的付款義務後,剩餘未償債務解除。然而,與全國第一個個人破產重整案和全國第一個個人破產清算案的當事人相比,胡是全國第一個“破產人”。深圳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副教授齊立傑告訴介面新聞大灣頻道記者,破產重組和破產和解是協商豁免,尚未被宣告破產。 破產清算是真正的法律豁免,囙此胡是中國第一個破產人。據《南方日報》報導,胡曾在深圳一家購物中心經營一家教育培訓機構。 受商場關閉的影響,培訓機構不得不關閉,導致債務超過480萬元。2018年,胡出售了他唯一的房子,實際收到260萬元,全部用於償還債務,但他仍有超過100萬元的債務。 現時,胡沒有固定工作,月勞動收入約5000元。 自2013年離婚以來,他一直獨自撫養女兒。今年6月9日,胡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個人破產清算申請。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胡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符合宣告破產的條件。 11月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向胡士泰遞交了該檔案,並正式裁定胡士泰破產。“個人破產制度的目的是幫助‘誠實和不幸’的債務人實現經濟復興。”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法院院長曹啟軒表示,“誠信與不幸”不僅是法院决定是否受理個別破產案件的前提, 但同時也是法院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式後决定是否準予其債務减免申請的條件。根據個人破產條例,債務人和債權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債務人在深圳居住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社會保障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原因,資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債能力的,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 對債權人而言,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時,單獨或者共同持有到期債權50萬元以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推薦連結:獎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