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連結:放 空間我國個人破產制度在深圳正式迎來“破冰”。《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全文昨日在市人大常委會官方網站公佈,明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個人破產立法,“誠實不幸”的債務人,尤其是創業失敗的債務人,有機會重新開始。深圳市場退出機制更加完善,營商環境進一步改善。第一探索:《半破產法》是深圳第一部“補充”在人們的印象中,破產往往只是一樁生意。個人破產?這必須在海外進行。實際上,個人破產制度是成熟市場經濟環境下的一種救濟退出機制。現時,一些市場經濟成熟的國家和地區已經製定了個人破產法律法規。由於歷史原因,我國現時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只有《企業破產法》,學者們稱之為“半破產法”。深圳是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相對完善和成熟的地區,對市場經濟法制化的要求更為迫切。早在1993年,深圳就率先製定了《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破產條例》,為全國企業破產法的出臺積累了經驗。時隔27年,深圳率先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與“半破產法”相輔相成,以法治保障“鬆散破產”,為企業家提供“後盾”,讓失敗者前行。這將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的創業熱情,為經濟帶來新的活力和發展動力。申請門檻:居住較深,連續參加社會保障3年以上根據規定,債務人和債權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就債務人而言,居住在深圳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社會保障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和生活消費等原因,資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破產清算可以依法進行。就債權人而言,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時,單獨或者共同持有50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個人破產主要採取清算、重整、和解等管道。清算,即典型意義上的破產,是指債務人通過相關程式將其全部財產分配給債權人清償債務。經過三至五年的調查,如果他遵守行為限制,沒有破產欺詐行為,就可以依法清償未償債務,重獲新生。重整,是指在債務人未來有預期收益的情况下,經法院準予,由債務人提出合理合法的重整計畫並實施,實現債務清償和經濟再生;和解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自願就債務减免、清償達成和解協定,法院在審查程式後確認該協定的效力,實現債務清償。行為限制:禁止高消費,不能買車在破產程式中限制債務人的行為是國際通行的做法。在消費限制方面,《條例》規定,債務人不得乘坐飛機公務艙、輪船二等艙、高鐵一等艙;不得在三星級以上飯店消費;不得購買房地產、汽車,他們不允許裝潢房子。在職業限制方面,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債務人不能輕易借錢。取得貸款或者授信額度在1000元以上的,應當向貸款人或者授信人宣告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