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筆者談到精神病司法鑒定,在此,筆者要討論的是何為精神病。許多人都認為精神病患者是有一定危險性的,筆者認同,他們容易衝動、易怒、所有事物都有可能成為激發他的發病。大眾未必能對患者予以包容,因為他們不理解患者的心理,只看到他們犯罪後的殘忍。但我們絕不能直接將犯罪與精神病掛釣,這我在上篇已然提及。 然而,中國面對的問題卻是愈來愈多的精神病患,為什麼? 因為當人們遇到一個容易暴怒、思想偏執的人,便認為他有精神病,可能會報警又或者會求醫。當醫院接到這位病患時,許多時就會評定他為短暫、突發性精神病,這是對病患的不尊重,也是沒有醫德的行為。這是大眾對精神病的不瞭解,也是醫院最為省事的方法。病患有可能會激烈的否認自己患病,這時醫院便會強制要求他住院。 筆者高中時的一位朋友,大家都努力準備高考的時候,忽然有天吃飯時告訴我們,她認為自己撞鬼了,事緣是這樣的: 某天,由於她第二天要測驗,她反復提醒自己要在淩晨起床,當晚一點,她被一個很大力的手拍了背一下,她立馬彈起來,嚇醒了。第二晚、三晚如是,後來天天淩晨她都感覺到被大手大力的拍背,因而每晚睡不安穩。她跟我們朋友說時,大家都以為是說笑,也沒多加理會。她跟她媽說,一開始是得到她媽的安慰,過了一陣子,她媽媽帶她去精神科看醫生了,她對於她媽媽的不理解感到極為灰心,因而對醫生的態度也不好。醫生竟判她為精神病患。後來,才發現只是壓力太大,神經太過緊張,而誤以為被拍醒,其實是大腦的淺眠引起。 劉某不是精神病。這是一個很嚴肅的話題,是就是,非就非,不是精神病的人不應被判為精神病,因為這是對法律的侮辱,更是對大眾的不公。而是精神病的人,自己、社會、政府應該探取相應的措施,自己應該要積極治療、社會不應存有歧視的眼光、政府應要保護以及看管,這是大家對彼此的尊重。劉某曾被關押在精神病院,有可能是因為多次的騷擾、投訴不果,而陳醫生亦認為他的焦燥、暴戾是精神病患者的特徵而報警。這有可能讓他更為不滿,把他在精神病院的痛、生活上的煩惱、對他人的憤怒,一切一切都加諸在那個曾幫他弄過牙的陳醫生身上。身受三十多刀,腹部15cm的傷口,足後跟被砍斷,可見劉某的憤怒。 但劉某不是精神病人,精神病患者犯罪都是臨時起意,有可能是外界環境太吵鬧,令他誤以為是魔鬼在騷擾,所以把沿路上說話、發出聲音的人都砍了。而且對於犯罪人他們不會逃避,甚至覺得安詳,因為惡魔已死。這裡明白我的意思嗎? 一個真正的精神病患者不會殺人後自殺,因為這是畏罪自殺,同時不會有特定的目標、因而不會跟蹤而後殺。這是一個蓄意謀殺。 這裡舉一個例子,被列入危險人物的1988年香港烹夫一案,我認為判得也不準確。在1988年,一名傅紅少女進屋後發現她媽媽在抹地板,鼻上有些血點,同時,她爸爸不見了。她質問後,她媽媽告訴她說,因為她爸要殺她所以她先殺了他。案發當日,傅先生(被害人)吃過安眠藥後,被被告聯合她的弟弟以及另外兩名工人合力把被害人捆綁,要求他結束其婚外情,或給予她二十萬賠償金。被害人拒絕。第二天,被告鬆綁了被害人的手讓他吃粥,這時被害人把碗扔出去,被告立刻拿起鐵錘重擊他頭部,引致死亡。其後她把被害人砍成小件並蒸熟,再分袋扔進垃圾場。 事件被揭露後,警員入現場搜查證據,發現家裡沒有沙發、地毯,只能找到少量血點在睡房門、窗簾等地方。而這些血點不足以證明是屬於被害人的。辯方律師指出被告患有精神病,一開始她承認以鐵槌殺死被害人,後來又稱他只是失蹤,足以證明當時被告是不清楚自己的行為,所以應該判誤殺而非謀殺。最後,陪審團以較大比數同意被告是誤殺,並判入精神病院接受無期治療。 筆者認為這是計畫已久而又是赤裸裸的謀殺案。第一,被告能清晰說明自己犯案過程,第二,犯案日期是2月23,若然突然起意,她絕不會前一天捆綁其先生,並事先在1月份時到五金店買下鐵槌。第三,她事先通知女兒搬去第二個住所,並事先把家中完好的傢俱搬走,而這一切都是在案發兩星期前。第四,她極為有條理、效率把被害人切件扔走。這絕不是一個精神錯亂的人能做到的行為! 但是,她卻沒有承擔到該有的刑事責任。 精神病院是現今唯一治療精神病患的地方,而當一個具有嚴重暴力傾向,有可能危害社會的患者,法律會強制要求他接受無期治療,但若然患者是屬於短暫、突發性,醫生亦都很難作出判決,是否患者已經完成治療並重回社會。這是其一要審視的。其二,到底在法律上如何能在公眾安全以及精神病人的個人權益取得平衡,以能夠達致兩者的聲音都能得到聲張。其三,是上篇所提到司法鑒定,法官是否過於依賴鑒定報告而忽視了客觀證據? 當鑒定師出現不同報告時,又該如何作出公平的判決? 眼看眾多人都以危險標籤精神病人,筆者理解,但是對於不瞭解的事,我們不應輕易以主觀的想法套入,那麼當我們動不動就說他們有病,甚至說出精神病人應該安樂死、或直接判處死刑時,我們又是不是從看是非、說是非的人,變成搬弄是非的人呢? 人言可畏,切記別讓憤怒蒙蔽了眼睛,不然與你們在罵的媒體又有何區別? 慎言、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