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最近瘋傳的新聞,忽然有感而發。希望廣傳,給予關注。 當許多人都在指責媒體的不是時,筆者想是的。確實媒體起了一個推波助瀾的效用,成功激發了眾人的關注及指責。媒體有錯,有句話叫「來說是非者,必是是非人」,媒體是社會合法給予「說是非」的人,但是搬弄是非、不瞭解真相而報告出來的不算是媒體,就是一個是非人。媒體要講的是實事求是,只是現今社會利益心態占重,講究的是營利,觀看度,收視率,哪種說法較吸引大眾就往那兒鑽,是誰造就媒體的這種「報導不走尋常路」的觀念? 對不起,是我們。 然而筆者今天想嚴肅討論的不是媒體,而是中國現今的法律在精神病一項中的嚴重漏洞,便是人人皆可成為精神病。眼看網民對劉某的大力批評, 其殘忍的殺人手法,大家有目共睹。但對於人們說要給予像劉某這樣的精神病病患者嚴重的懲罰,筆者有所保留。因為精神病是一種病,我必須客觀的承認,而病是痛苦的,每個人皆有生病的權利,所以法律對他們給予寬容,但筆者要強調這絕不能演變成縱容。但劉某絕不是精神病。所以若然劉某自殺不遂,他仍當負上謀殺的法律刑罰,儘管他會被判為精神病患者。這便是我今天想要討論的問題,而這是一個極為嚴重的問題。 在中國刑法史上,不難看到精神病患者不需要負有/減免其刑事責任(criminal responsibility),而保護他們的是法律背後的精神病司法鑒定(forensic psychiatry)。在此,筆者必須要澄清的是人們經常誤以為精神病患者容易犯有刑事罪行,這是錯誤的。在1988年MacArthur Violence Risk Assessment Study中詳細說明了精神病不會令患者出現極端暴力,而引致犯罪的行為。但是患者無可厚非的比常人更容易被外界環境所影響,這會是一個kick,令負面情緒充斥,導致嚴重的後果。 在中國刑法的第18條列明瞭若然一精神病患者在犯罪時,未能有意識和控制他的行為,不應該負上刑事責任(Unable to recognize or control his own conduct)。而當一精神病患者是間歇性發病,而他是屬於正常情況下犯罪,他應負上責任( commits a crime during a period of mental normality)。而當他還未喪失他的行為意識,他應當負上責任,但刑罰應減輕( has not yet completely lost his ability to recognize or control his own conduct)。 所以人情上,人們都會覺得精神病患者犯罪不判監是對常人不公,但在法律上,絕不會因為你患有精神病而減輕刑罰甚至不罰,而是其犯罪意識。筆者極強調這點。犯罪意識即是犯罪者是否知道其行為引致的後果。但是如何判斷犯罪者在犯案時的犯罪意識,便是筆者前文提到的精神病司法鑒定,這便是我所指的漏洞所在。 難以判斷犯罪者犯罪時的精神狀態。鑒定者大多以會見犯罪者的方式,再以兩種方式去給予法官專業的意見。一為詢問犯罪者犯罪的過程、心理、目的等; 二為客觀而專業的精神科測試,從而去判定他的患病程度,而去推敲他當時是屬於第18條的哪項分項。 而客觀的測試只能判斷是否有精神病症狀,而未能解釋犯罪者當下的犯罪意識,故犯罪者的片面之詞是一個關鍵點,由於每位鑒定師都有其自己慣常的判斷過程、對於患病程度的主觀見解,引致精神病司法鑒定主觀性太高的問題出現,當在判斷上太過於依賴鑒定者的意見。而這便有了令他們有逃脫法律責任的管道。當然,司法鑒定亦有可能做假。例如,例如2000年北京一黑社會頭目收買了鑒定師,逃脫其殺人的刑事責任。後再次殺人才被揭發。而曾經一個人擁有三份完全不同的精神鑒定報告。可見,其公正性(impartiality)低。 精神病是一個很痛苦的病,比我們所知的病都痛苦,因為肉體的痛永遠不比精神上的折磨來得辛苦。法律給予他們保護,筆者表示瞭解,但法律亦應為受害者、受害者的家人給予交代,他們無辜被傷、被害,眼盼望著法律能夠有一個公平的判決,他們絕不應該等到的是這種帶有偏頗性的判處,不然黃泉下也死不瞑目,亦只會讓社會上多了更多所謂「我是精神病」的人。中國法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共勉。陳醫生,也希望你能等到一個公平的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