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租約房是指具有租賃民事法律關係的房屋。 連租約房形式包括租賃合同、租賃協定或口頭租賃。通常,連租約房概念發生在住房交易過程中。 當房屋有租賃合同並準備交易時,稱為連租約房。 如果沒有交易,我們稱之為租賃住房。我們之所以要強調“連租約”一詞,是因為法律賦予了承租人對房屋的某些權利。 例如:在不違反租約的情况下買賣、優先購買權等。“出售不破壞租賃”是指租賃財產所有權的變更不影響租賃關係期間租賃合同的有效性。 優先購買權是法律賦予特定對象在其他權利人面前主張其財產權利的權利。也就是說,雖然連租約房的所有權屬於業主,但業主在租賃期間不能隨意處置。 如果涉及出售,應首先征得承租人的同意,然後詢問承租人是否願意購買。如果業主在兩方面都沒有得到適當處理的情况下與買方達成協議是違法的,承租人有權起訴並判定該出售行為違法,並繼續享有租賃房屋的相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