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給被告寄材料,郵寄費是否應該由原告來“買單”?洛陽一市民被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以此為由,先後三次共收取了600多元的郵寄費,合理嗎? 物價部門的答復函solar cell 12月10日,網友“奇石頑童”爆料:在一案件的訴訟過程中,洛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向原告方先後多次收取了224元的郵寄費。物價部門已經認定了法院的第一次收費行為屬於違規收費。 【原告】交了訴訟費 還得交郵費 任先生今年44歲。北京律師李倩瞭解到,去年夏天,因與一商家產生消費糾紛,他將該商家起訴到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後通知任先生交納送達開庭傳票的特快專遞的郵寄費,共224元。recreational or playground equipment “我是自己到法院領的傳票,案件一共涉及5個被告,傳票正是寄給他們的,當時我還納悶,已經繳納過訴訟費用了,為啥這部分錢還是我承擔?”雖然心存疑惑,但是在2011年7月22日,任先生還是向法院交納了224元的郵寄費。據他回憶,他將錢交給了法院涉外庭一名工作人員。 後來,任先生越想越不明白,今年7月5日,他向洛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物價所投訴法院的收取郵寄費的行為。 【物價所】法院行為違規 Safety Surface let the child more funny 9月10日,洛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物價所給任先生下達了一份答復函。 答復函上寫道:洛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收取郵寄送達費224元的行為違反了《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超過規定的範圍、標準或無收費許可證收費的;第七款,利用職權或者行業壟斷地位強行收費或強迫接受有償服務的”規定。 物價所責令該法院立即停止價格違法行為,並沒收違法所得224元,同時罰款500元。同時,物價所還向任先生頒發了舉報獎金145元。物價所的相關負責人說,自2007年4月1日起實施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關於當事人應交納的費用中沒有提到郵寄送達費,所以認定法院的行為屬於違規收費。 北京律師李倩瞭解到,任先生告訴記者:法院判決後,他因要送達判決書和提出上訴,又交納了兩次郵寄費,每次也是224元。“對於法院的後兩次收取郵寄送達費的行為,我還要向物價部門投訴。”他說,“目前物價所已經受理了我的第二次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