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1月9日電(彭寧玲、龔宏宇)近日,中國首例個人破產清算結束,個人破產債務人免收90多萬欠款,這成為互聯網上的熱門話題,並引發了廣泛討論。個人破產清算可以免除債務,使償還債務不再自然? 甚至可能產生更多的“老來”? 是否有必要在全國推行個人破產制度? 近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徐陽光在接受中新網“中國新觀察”欄目專訪時作了解釋。 通用功能變數名稱格式。訪談內容摘錄如下:中國新聞。 com:去年8月,深圳經濟特區通過了《個人破產條例》。 這些規定自頒佈以來一直存在爭議。 支持者認為這是一種創新,而一些反對者則認為“欠錢是自然的”,甚至“父親應該報答兒子”。 如何處理不同觀點之間的衝突?徐陽光:我國有企業破產法,還沒有製定全國性的個人破產法。 深圳是中國個人破產立法的試點城市。我個人堅決支持在全國範圍內儘快建立各類自然人個人破產制度。 但我也知道,許多人反對個人破產制度,甚至非常抗拒。至於人們熟知的“還債”和“還父還子”的概念,它與個人破產立法是不相容的,個人破產立法也是社會上的一些熱點話題。 有些人反對個人破產立法,並以這些傳統觀念為基礎。這沒什麼錯。 簽訂貸款契约時,意味著產生了契约義務並承諾還款。 我們必須信守諾言。 不信守諾言,我們就不能信守諾言。 但是,如果機械地理解這句話,企業破產法就不應該有這樣一句話:當一個人真的喪失了償還能力,或者一個企業喪失了償還能力,是不是要讓他一輩子背負債務,作為一個有生存能力的市場主體,是不可能恢復的?, 還是提供法律救濟,讓他卸下一些債務負擔,輕鬆上陣,重新成為社會中充滿活力的一員,為我們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現代破產法理論認為,債權債務關係不再是單純的私人自治問題,也不再是單純的債權債務關係,而是涉及社會整體利益和其他社會主體的利益。比如說一個個人,一個自然人(比如說),不管他因為什麼原因負債累累,如果他負債累累,法律沒有提供一種救濟的管道,那麼這個人可能,這個輕人可能成為需要國家幫助的對象。 更重要的是,如果他在生存中遇到困難,債務不清,永遠出不去,他就永遠背著這個包袱,永遠也沒有辦法卸下包袱,東山再起,重新創業;; 嚴重的人也可能有精神問題。 他甚至可能從事一些違法犯罪行為。囙此,債權債務關係到經濟社會發展和金融市場運行。 它與社會利益密切相關。 基於這一考慮,我們現在開始考慮利用個人破產制度為一些債臺高築的人提供擺脫困境的途徑、經濟救濟機制和精神救濟機制。“還債”和“父債子還”的概念更多的是一種道德上的讚美。 道德和法律常常是分開的。 在道德上,我們引導和宣導每個人都應該在欠債時還錢,並宣導兒子應該為父親還債。 但在法律上,父親和兒子都是獨立的個體。 許多傳統觀念都是從道德層面來評判的。 個人破產立法是一種法律價值平衡,不應混淆。 希望更多的人能够承認、接受和支持國家個人破產立法。推薦連結:https://www.motherboardexpress.com/洗碗機維修修理-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