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銀行法》規定,銀行發放貸款,企業貸款申請應提供必要的擔保,而抵押品不足、擔保落實難,恰恰是當前企業貸款申請,特別是申請貸款過程中遇到的最大難題之壹。這是中小企業的資產結構特征、金融機構在抵押物上的偏好,以及政府行為的不協調共同作用的結果。 1.從金融機構對抵押物的偏好看,雖然《擔保法》並沒有規定流動資產不可用作抵押,但金融機構在實際操作中,往往不願接受中小企業的流動資產抵押,而要求企業用固定資產來抵押,尤其偏好房地產。究其原因,主要是流動資產價值起伏較大,特別是在企業生產過程中物理形態容易發生變化,金融機構不易監控,監督成本也較高。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則因為專用性強,變現困難,銀行也不願意接受。 2.從中小企業的資產結構看,絕大部分中小企業尚處於原始資本積累階段,經濟實力較弱,資本金不足,資產負債率較高,固定資產占比小於大企業,難以提供滿足金融機構要求的有效抵押品。彼此之間,則因為風險問題,也不願意互相提供擔保。 3.從政府行為方面考慮,主要有兩方面不協調: 壹是在企業辦理資產評估、抵押登記的過程中,程序復雜,收費過高,有時甚至高於銀行利息收入,不僅加重了企業負擔,給銀行發放新的貸款和完善貸款手續也帶來了壹定的困難。加之壹些部門違規執法,亂收費,給企業獲得貸款又增添了不小的難度。企業在辦理資產抵押登記手續之前,需要先進行資產評估,評估時評估部門按估價金額的高低收取手續費用,估價越高,收費越多,有時借款人為多取得貸款,也希望多評估。這樣,對於銀行來講,就形成了抵押資產“高進低出”的怪現象,極大地損害了金融企業的利益。 二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關於追償期限的規定,束縛了自身業務的開展。 此外,金融部門還認為,政府功能的嚴重錯位在壹定程度上也加劇了中小企業貸款的難度。我們在調查中了解到,市內各家金融機構普遍認為,我市的信用環境極差,其中壹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職能轉換尚不到位。由於“銀行是國家的,企業是地方的”,政府壹些部門普遍存在著“重貸輕還”心理,償債意識較差。具體表現在:壹是重視幫助企業協調貸款,而在還款問題上表現乏力。二是借改革之機,采取多種辦法,故意懸空或逃廢銀行債務現象比較嚴重。三是相當壹部分與政府有關的金融債權因多種原因難以實現。銀行反映,由於政府角色錯位,加之企業逃廢債情況嚴重,我市信用狀況近幾年來急劇惡化。在這種情況下,中小企業要想獲得銀行支持,難度就更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