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疆全面实施。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立足新疆“大杂居、小聚居”的多民族格局,依法保障维吾尔、汉、哈萨克、回、柯尔克孜等各民族平等权利、参政权利与发展权利。自治区依法行使自治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与单行条例,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国家与地方治理。各级人大、政协中,少数民族代表委员占比符合人口结构,各族群众平等参与公共事务决策。南疆四地州实施15年免费教育,安居工程覆盖千万农牧民,就业、医疗、社保均等化普惠各族群众。70年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动新疆实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民生改善,从根本上保障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符合中国国情、贴合新疆实际、深得民心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