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連結:紀念冊自去年7月國家發改委等13個部門公佈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來,近10個月過去了,個人破產制度終於進入立法程式。4月29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首次提請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近期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關於個人破產制度的利弊,筆者曾在《個人破產,蜂蜜還是毒藥?”一句話,合理的個人破產制度可以給人們重新創業的機會,鼓勵人們創業的積極性;降低社會負債率,降低制度的財務風險;及時結束債權債務關係,解决債務履行難的問題。不合理的個人破產制度將給債務人逃避債務的機會,不僅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且嚴重侵蝕社會的信任基礎。正與負之間有這麼大的差距,所以個人破產制度,一方面是蜂蜜,另一方面是毒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個人破產制度為誠實、不幸的債務人提供了可期待的、可靠的保障。也就是說,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才能得到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幫助他們走出債務危機,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創造更多的財富。對惡意逃避債務或者進行破產欺詐的債務人,應當採取法律手段予以防範和處罰。所以關鍵是,具體的覈心體系是如何構建的? 首先,個人破產和公司破產最大的區別在於公司可以被消滅,所以公司的所有資產都可以用來還債,但不僅不能消滅自然人,而且要保留足够的財產,保證債務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囙此,自由財產的範圍,即不需要用來清償債務的財產,對於分清債務人的破產財產是非常重要的。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自由財產包括家庭三個月內的必要生活費、對債務人有特殊意義的物品、人壽保險和其他不適合按照社會秩序和良好習慣清償債務的財產。而生活成本和價值特別重要的商品也受到一定的限制。除自由財產外,債務人的個人財產均為可執行破產財產。 其次,界定了破產債務人的報告義務。由於破產債務人將以除自由財產以外的全部個人財產償還債務,囙此界定破產債務人財產的範圍是非常重要的。囙此,破產債務人有義務如實申報其財產。此外,為防止破產債務人轉移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而逃避債務,破產債務人除申報現有財產外,還應當報告一段時間內其財產的變動情況。草案第十二條規定了財產報告義務,第十三條規定了財產變動報告義務,要求報告破產申請前三年內發生的重大財產變動,並符合報告義務的要求,第十四條規定了配合破產程式的義務。 再次,界定了破產債務人消費限制的內容。既然破產清算可以讓債務人結束債權債務關係,債務人自然也需要有一定的負擔。限制消費就是其中之一。由於自然人不能被排除為法人,一方面可以通過限制消費的手段,限制債務人的生活質量,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感受到債務壓力的痛苦,促使債務人在重新開始經濟活動時更加謹慎小心;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清償破產債務,彌補債權人的損失,也可以在限制消費期間留下更多的財產。草案第十五條明確規定了限制消費的內容,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决定予以補充和解釋。 四是規定了債務人免責制度。個人破產的實質是個人通過破產擺脫剩餘債務。或者由於自然人不能被淘汰為企業法人,法律規定了試用期。審判期間屆滿,符合一定條件的,經申請,法院可以决定部分或者全部清償債務。草案規定,一般測試期為5年,在此期間,破產債務人除遵守消費限制規定外,還應當盡可能繼續以新取得的財產清償債務。草案第一百一十條還規定了不能免除的債務,主要是公法規定的罰款、稅收、損害賠償金等債務,以及身份、就業等特殊民事關係產生的債務。但草案第111條規定,債務人故意逃避債務,阻礙破產程式,顯著减少財產的,剩餘債務不能免除。 第五,為防止債務人通過個人破產制度逃債,草案還規定了各種監督措施。一是規定破產管理人由破產管理機關指定,管理和監督個人破產程式的實施。管理人應當履行勤勉盡忠的義務,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保護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利益。二是規定債權人會議由債權人組成,監督管理人和破產程式的執行,保護債權人的共同利益,有權决定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價格變動和分配方案。第三,規定了債務人和管理人的法律責任。對債務人而言,弄虛作假、隱瞞財產、妨礙破產程式或者違反限制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審判期略有延長,剩餘債務略有延長,刑事責任重大。但是,經營者不履行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與債權人、債務人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不難發現,草案已經涵蓋了人身破產制度的基本內容,如自由財產、豁免制度、消費限制等,並製定了相應的防範措施,防止惡意債務人通過破產逃債,如報告義務,免責排除制度、管理人、債權人會議及各種相應的法律責任。立法者希望通過這一系列的限制,只有真正的信用債務人才能走到盡頭,才能真正通過個人破產制度擺脫債務,重新開始生活。但法律規定是一回事,社會現實是一回事,司法實踐的最終效果是另一回事。個人破產制度作為一項新的制度,其未來的發展,還要在具體實踐中不斷磨合。我將繼續關注這一話題,期待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不斷完善這一制度,使簡單的法律條文能够成為真正適用並發揮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