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廣播電視臺中國之聲《全國新聞聯播》報導,《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日公佈,明確債務人申請破產財產免責上限為20萬元。為防止財產轉移後惡意破產,債務人在提出破產申請前兩年內不合理處分財產的,可以撤銷。《條例》的通過,意味著我國個人破產領域的制度建設已完成試點破冰,《條例》將於明年3月1日正式實施。居住在深圳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市社會保障的人員,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原因喪失償債能力或者資不抵債的,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個人破產制度通過破產救濟保護誠實和不幸的債務人的基本生活。囙此,在破產清算過程中,必須給債務人及其受扶養人留下必要的財產,即免稅財產,加上在深圳的生活費,免稅財產的上限為20萬元。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劉曙光分析,“上限是指債務人的房地產比例應該用來還款。”這並不意味著你所有的破產者都要保留20萬,但他們最多可以保留20萬,”劉說。根據各方面的情况,如果即時借錢深圳有房地產,房子就會賣出去還債。”劉曙光進一步分析,債務人及其贍養人生活、學習、醫療的必需品和合理費用主要由三部分組成。劉曙光:“第一部分是基本和必要的家用電器,包括家用電器和傢俱。二是個人基本消費,以及必要的撫養費,包括孩子上學、看病的全部基本費用。第三部分:房子不是沒了嗎?我想租房子。”如何防止財產提前轉移,通過惡意破產?劉曙光說,條例已經作出了安排。破產申請提出前兩年處分債務人財產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處分,但有自由處分、交易條件明顯不合理等情形的。劉曙光說:“如果你申請破產,前兩年的相關交易可能無效,你有權申請註銷。你的財產轉讓無效。在前六個月單獨償還任何債權人的債務可能是無效的,因為破產的目的是按比例將你所有的財產分配給這些債權人。兩年內償還直系親屬債務可能無效,申請註銷的權利也是為了防止惡意轉移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