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年來,客戶經常來找我,讓我幫他們簽訂離婚協議。對於這種請求,我可以幫助起草離婚協議。在很多情况下,客戶來找我修改離婚協議。經過反復協商,他們終於談了離婚財產的處理問題。對方不同意,導致之前的工作全部白費,最後只能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解决離婚問題。我想說的是,離婚協議的內容涉及男女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利益分配。找一個值得信賴的律師或法人幫忙起草是一件省時的事情。為什麼不呢?離婚時財產該如何分配?是男人得到更多還是女人得到更多?該怎麼照顧這個女人,該怎麼考慮?男人應該分配更多。沒有理由就沒有權利。權利和義務是否一致?因為離婚必須是經過充分考慮後作出的决定但對於離婚中的財產分割問題,我們應該尊重和肯定對方的貢獻,這也是對自己生活經歷的尊重。男人和女人的得失都得到了合理的處理。這是不值得的損失我只想說,夫妻雙方應該就離婚中的財產分割、子女贍養和探望、債權債務等問題進行充分的協商。在談判中,我們必須合理而充分地考慮各方的利弊。關鍵是理性,不要衝動!別衝動!別衝動!我决定離婚。結婚生子不容易。結婚很難!離婚沒那麼容易。我們特別警告一些假離婚者,他們認為自己是在逃避債務或購買房地產。你在挑戰人類!”“我不是潘金蓮”在電影中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在財產分割上,2019年離婚的男女雙方應按照以下原則處理財產:1、男女平等原則: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男女應平等分配共同財產權,平等承擔共同債務。2、照顧孩子的原則和婦女的利益:無論婦女在經濟上對家庭有多大貢獻,都應該注意到,婦女對照顧家庭和孩子的貢獻也是一個非常有貢獻的因素。不能因為男方對經濟的貢獻更大,就否定女方分配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同時,如果涉及子女財產問題,不應將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3、利生活、利生活原則:處理財產分割時,不應損害財產的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我們應該理想地分析財產的效用,誰能在手中發揮更好的價值。我們不能簡單地堅持一刀切、一人一半、一分為二。被分割的一方應當按照離婚時的價值向對方作出合理、充分的補償。4、禁止濫用權利的原則: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正確行事,不背離社會目的,不超過應有的權利限度,從而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5、誠實信用原則:離婚時分割財產,應當如實陳述自己的財產,保護對方對共同財產分割的知情權。違反婚姻法規定,一方隱匿、轉讓、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另一方對共同財產分割的知情權由轉讓的一方處罰,買賣、損害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可以不分或者少分。根據民法通則。受害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可以請求法院在三年內再次請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