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連結:相冊 製作公司進入破產程式後,通過財務人員個人帳戶向個人債權人清償債務無效,應當返還。案情簡介2015年9月18日,法院裁定受理a、B公司的破產重整申請,指定清算所為管理人。2016年11月18日,因兩家公司重組失敗,法院裁定中止重組程式,宣告破產;2018年4月26日,法院判決兩家公司合併破產。在2016年5月24日至2016年9月28日的破產期間,B公司和a公司同一財務人員使用的趙某帳戶分四次向C公司轉帳人民幣25萬元。根據C公司提交的債權申報表,C公司申報的債權金額為220餘萬元,即使還清25萬元,仍欠195餘萬元。之後,經理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還款25萬元的行為無效,要求C公司返還25元;C公司辯稱,25萬元的貨款不是債務人支付的,而是債務人支付的。本案一審、二審後,法院最終確認還款25萬元無效,C公司返還25萬元。判斷要點C公司聲稱通過趙某帳戶向C公司還款25萬元的行為,是趙某的個人還款行為。一是C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趙某向C公司承諾趙某作為擔保人對C公司的上述還款行為承擔擔保責任;其次,C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趙某帳戶中的錢是趙某所有的;最後,根據趙某帳戶內資金進出的金額和時間(趙某轉入趙某帳戶60餘萬元,轉出1200餘萬元),無法證明趙某帳戶內4筆交易轉入C公司的25萬元歸趙某所有,C公司通過趙某帳戶向C公司還款25萬元是趙某個人還款行為的說法缺乏事實依據,我院不予支持。律師分析1、至於破產管理人,公司進入破產程式後,不僅要接管以公司名義開立的帳戶,還要接管公司以個人名義開立的帳戶,而且要將資金用於公司帳戶。發現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仍通過“個人帳戶,實際為公司帳戶”清償個人債務的,依法提起訴訟,確認債務人的個人還款無效,依法追繳。2、債權人在公司進入破產程式後,發現公司仍有個別清算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管理人確認個別清算無效,並追回個別清算的款項。破產管理人不聞不問的,債權人也可以向破產法官報告,要求其督促破產管理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