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從細到大,都會聽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及 "天子犯錯,與庶民同罪",但當近年開始留意社會時事新聞就漸漸覺得這2句說話好似不能再套現於現在的香港. 一向我認為一個人犯罪,社會就利用法律,利用公義去審判.但近日發生有2件新聞均令我感到香港社會仍是有好多灰色地帶. 1) 葵涌私營殘疾院舍[康橋之家]前院長涉嫌性侵智障女院友但獲撤銷起訴而引發全城爭議,在証據方面已找到含有男方精液的紙巾及女方DNA的紙巾,但因女方是屬於智障人仕,且在案件發生後心理受到好大影響而不能出庭作供,最後律政司卻提出銷案.而這個前院長在近日更接受傳媒採訪,並強調自己才是受害者. 2) 近日有一個年約70歲的清潔工人周婆婆,於工作期間因被食環署職員指倒水落坑渠而作出票控. 雖然婆婆強調自己倒的是清水,但食環方面依然說婆婆倒出來的水會流入溝渠,並以「亂拋垃圾」罪票控她,罰款1,500元. 從上述2件可以看出,香港以前所存在的公義已開始漸漸扭曲~ 先說前者,為何受客人屬智障人仕不能上法庭作供就能輕易撤銷呢?自己亦明白口供是很重要,是審罰罪行的關鍵.但如因受容人不能表達自己就讓罪犯能逍遙法外,那麼社會上還有公義嗎? 再說後者,食環署職員的執法標準,一向被標為雙重定義, 有時從新聞中看到食環署職員就算見到內地遊客亂拋垃圾,隨處便溺 及水貨客都會"隻眼開,隻眼閉",盡量包容.反而面對老人家就強行執法,那麼這些規例(法律)是否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道理相反呢? 我還記得自己在今年4月21日(即英女皇壽辰)前往中環的終審法院去拍照,看到外觀是這麼莊嚴,這麼神聖,應該是維護公義的地方,但近來令我明白的道理卻是: 如說每件事都有"是與非/對與錯/黑與白",倒不如說每件事亦暗藏它的灰色地帶吧! 終審法院 [港鐵 : 中環站 J1出口,沿昃臣道步行約2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