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後,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官方網站公佈了條例全文法規)。《條例》作為我國第一部個人破產法,在破產管理部門設置、財產免除、職務調查期免除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根據規定,居住在深圳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社保的人員,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原因喪失償債能力或者資不抵債的,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債務人在經過三年的嚴格行為限制的檢查期後,可以解除剩餘債務。上海政法大學副教授、上海市法學會破產法學研究會秘書長尹惠芬對澎湃新聞(澎湃新聞)表示,中國破產法研究會是中國破產法研究會的重要組成部分www.thepaper.cn)記者解釋說,《條例》明確設立了破產管理部門,將破產案件中的行政事務移交破產管理部門,大大減輕了法官的壓力;在免責財產方面,條例明確規定免責財產累計總價值不超過20萬元。這是考慮到需要在債務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與債權之間取得平衡。此外,一些相關領域的專家也進行了採訪或撰文,指出為降低個人破產後繼續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風險,有必要建立個人破產登記制度,及時英語課程 香港準確登記個人破產重大事項,依法向社會公開個人破產相關資訊。廣東丹珠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張偉此前撰文指出,為確保誠實債務人在被裁定解除債務後能够正常開展經營活動,建議對組織和個人可以査詢的破產記錄作出明確規定,清理破產記錄可以滿足的條件,以及公眾可以査詢的時間長度。不少專家認為,我國現時的個人信用體系還不完善,應加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配合個人破產法的更好實施。同時,個人破產制度的引入將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個人信用制度的完善。政法分開《條例》的一大亮點是將行政事務與司法事務分開,設立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條例》第六條規定,個人破產事務的管理職能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門或者機构行使。這意味著深圳市人民政府將確定工作部門或機构,設立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承擔破產過程中的行政事務,包括確定破產管理人的資格,設立破產管理人名册,提出破產管理人人選,管理和監督破產管理人履行職責,為破產事務提供諮詢和協助服務,協助調查破產欺詐和相關違法行為,以解决這一問題,實行破產資訊登記和資訊披露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有關部門的協調機制。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解釋說,政法分開是國際慣例。尹惠芬還表示,在實踐中,個人破產面臨的一大問題就是案件數量龐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