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個人破產的覆蓋範圍有不同的觀點,有人認為只有自然人從事商業經營活動,也有人認為除此之外,純消費者也應包括在內。《條例》採用後一種觀點,將個人破產的適用對象確定為全體自然人,即因生產、經營、消費等原因喪失清償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申請破產清算,重組或和解。條例還規定,債權人單獨或者共同持有債務人到期債務50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值得注意的是,由於該規定只是地方性規定,債務人工廈按揭應滿足的條件包括需要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這一條件將在一定程度上適用於個人破產主體範圍,未來深圳特區也將出現個人破產。在個人破產制度在全國推廣之前,居住在深圳以外的債務人不能申請個人破產。《條例》要求參加深圳社會保險三年,將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破產移民”,防止權利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