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連結:郵政通函服務企業主持續保險問題是當前經濟運行中的一個突出問題。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何歡認為,《條例》的出臺是解决企業主持續擔保帶來的問題的一次很好的嘗試。“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時,銀行往往要求業主提供連帶擔保。企業一旦破產,企業所有者往往要承擔巨大的擔保責任,陷入嚴重的財務困境。即使該問題得不到解决,也會影響企業破產法的適用。何歡說,《條例》為企業生產經營中的持續保險找到了突破口,有利於企業和業主的資金困難。根據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社會保險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原因喪失清償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這包括生產經營和生活消費。中倫律師事務所深圳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徐勝峰,深圳事務所合夥人、律師王海軍及其團隊(以下簡稱“中倫律師事務所”)撰文深入解讀《條例》。華倫律師事務所認為,根據上述規定,《條例》的適用對象包括個體工商戶,填補了個體工商戶破產制度的空白。根據《民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是依法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他們雖然可以自立姓名,但在債務承擔的範圍和管道上與個人基本相同。據統計,截至2020年1月底,深圳注册的商業實體已達329.8萬戶,其中個體工商戶123.6萬戶,占37.5%。此外,還有大量個體工商戶以微商、電子商務、自由職業者等形式參與市場經濟活動。何歡認為,“深圳立法並沒有將適用範圍局限於企業主的情况,而是包括消費者和其他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從長遠來看,這項立法具有前瞻性。但從保守的角度看,可以先從企業主持續保險的角度進行制度安排,積累經驗,再將立法範圍擴大到消費者和其他自然人。特別是對於普通消費者來說,如果有更多的研究和數據支持,立法會更加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