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法不僅是對債務人的一種鬆散約束,而且為債權人提供了一種退出途徑。李俊暉表示,對於債權人來說,由於債務尚未結清,對其生產經營也產生了連鎖反應。以賈躍亭為例。表面上,他在美國申請了個人破產。表面上看,債權人的利益似乎受到了損害。但事實上,破產制度的建立是為了讓有條件的主體恢復經營或者村屋按揭讓無望主體退出市場。優勝劣汰是市場的必然結果。對於債務人來說,在妥善安排債務後,其關聯企業可以再融資,在一定範圍內有機會實現後續償債能力。然而,如果沒有個人破產制度,那麼賈躍亭投資的FF將繼續處於“兩難”狀態,無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