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娛樂圈頻頻傳出婚外情的新聞,讓情侶們對婚姻關係和感情基礎越來越缺乏信心。囙此,為了未雨綢繆,很多人在婚前和婚後都會簽訂一份夫妻忠誠協定,規定如果一方出軌或違反忠誠協定,他/她應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所以問題是,夫妻之間的忠誠協定有多有效?如果一方違反忠誠協定,另一方是否可以起訴要求違約金或賠償金?要求夫妻忠實的相關法律法規: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忠於職守,互相尊重;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夫妻應當忠於職守,互相尊重,互相關心;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夫妻之間的相互忠誠是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要求,屬於道德倫理規範,已經上升為法律規定。但由於法律規範缺乏邏輯構成,如沒有預設的事實狀態,沒有具體的權利義務,也沒有明確的法律後果。囙此,上述規定需要與其他民事法律規範相結合適用,不能僅依據上述規定行使請求權。也就是說,夫妻一方違反了忠實義務,不能僅僅依據上述規定提起訴訟。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不受理一方以另一方違反忠實協定為由要求對方履行協定、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訴訟。在第一個婚姻法司法解釋中,作出了相關規定婚姻法第一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僅依據婚姻法第四條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訴訟。可見,如果一方僅以對方違反忠實義務為由提起訴訟,法院將不予受理。此外,《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審判中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意見》也作了明確規定。《暫行意見》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以配偶一方違反忠實義務、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排除妨礙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請求有關部門處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堅持起訴的,不予受理。上述《暫行意見》中提到,可以要求有關部門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在組織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實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由居委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虐待家庭成員請求治安管理機關給予家庭暴力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可以看出,《婚姻法》第四十三條只規定了家庭暴力或家庭虐待。對於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現時尚無具體的處理標準。囙此,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另一方不能依據上述規定對一方違反忠實義務提起訴訟。推薦連結:裝修 分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