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深圳6月3日電(記者李曉玲)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就《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徵求社會意見。記者看到,草案共分13章157條,包括申請受理、管理人、債務人財產、破產費用和共同利益債務、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重組、和解、破產清算、法律責任等。根據草案,凡連續三年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並參加深圳社會保險,資產不足以清償因生產經營和生活消費等原因所負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債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按照規定進行破產清算或者和解。徵求意見稿規定了個人破產的消費限制措施。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解除債務人剩餘債務的决定之日止,債務人不得進行的消費行為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商務艙、頭等艙、火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g字頭高速動車組旅客列車一等座以上的車廂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在飯店、飯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三星級以上場所消費。此外,債務人不得購買房地產和機動車,不得外出旅遊,不得為兒童提供高成本的私立學校,不得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和金融產品等。草案還採用了一系列制度設計,避免惡意逃債。據統計,截至2020年1月底,深圳市注册成立的商業實體達到329.8萬個,其中個體工商戶123.6萬個,占37.5%。此外,還有大量以微信、電子商務、自由職業者等形式存在的個體經營商業主體。推薦連結:貼紙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