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連結:公文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完善我國破產法治的重要內容,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舉措。 對於充分貫徹“民法典”,平等保護包括個人在內的各種市場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而在我國營造一個安全的法律環境對於提高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和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但是,由於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畢竟是一項前所未有的新的立法工程,關係到每一個普通公民的切身利益,人們仍有不同程度的關注和擔憂,主要體現在觀念障礙、誠信障礙和穩定障礙上。在概念上,許多人質疑債務人所欠債務是否可以通過一個法律程式完全免除,這與“債務償還是自然的”等基本社會概念和普通人的一般心理期望相衝突。個人破產法被世界承認的原因,以及適當的寬容, 破產法中對債務人的債務减免甚至司法保護已經成為現代破產法和傳統破產法之間的分水嶺象徵性概念和制度是人們普遍認識到債務人的風險是每個人的風險:在網格化的社會關係中, 這種風險就像“從天而降的冰雹”,是客觀必然的,同時也伴隨著信用經濟和效率經濟。 歸根結底,個人破產法就是人人為債務人的合理風險買單,從而使這種風險的負擔更加合理。 從這個意義上說,個人破產法是一部特殊的社會保障法,但提供這種保障的不是國家,而是社會和社會中的債權人。就誠信而言,誠信社會的建設不僅取決於道德和教誨,還取決於法律和制度。 個人破產法的製定和實施是我國誠信社會建設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的個人信用體系需要建立、完善和加强,但不能等到個人信用體系完善後才實施個人破產法。 個人信用制度的不完善和不完善不能成為個人破產制度建立的障礙。 相反,個人破產法的實施將為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提供重要的資訊來源,個人破產制度的實施有利於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為市場經濟誠信機制建設提供動力。值得注意的是,不誠實的債務人不僅無法獲得《個人破產法》豁免制度所提供的司法保護,而且還可以對其不誠實的“逃債”行為進行制裁,如隱瞞財產後申請破產、與親友建立虛擬債務、, 减少債權人的還款比例等。個人破產法也有嚴格的處罰制度,刑法中也有犯罪,如破產欺詐、過於懶惰破產、偏向破產等。 囙此,我國實施個人破產法面臨的問題是,在程式設定上,應當有一個專門的獨立程式來審查和判斷債務人是否誠實和不幸的債務人, 甄別不誠實的債務人,將其過濾出個人破產法的保護網絡和屏障,只為誠實的債務人提供個人破產保護。此外,“破產”的概念通常與維持穩定有關。 反對個人破產法實施的原因之一是個人破產會導致社會不穩定。 事實上,這個問題恰恰相反。 債務人陷入債務困境。 如果他們不能尋求破產法的保護,各種非法債務清算機制,如“灰色”、“黑市”甚至暴力收債都將盛行,社會將陷入不穩定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