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騙是對婚姻最根本的背叛。更可恨的是,一些“年輕人”不僅有理由破壞別人的婚姻,甚至把原來的婚配當成眼中釘,到處誹謗原來的婚配!小三之所以如此囂張,一方面是因為他缺乏道德感和男人的偏愛,另一方面是因為受傷的原合夥人不知道拿起這三件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1、同居構成重婚的,應當入獄在實行一夫一妻制時必須禁止重婚。《刑法》第258條明確規定,與配偶重婚或者明知是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經常說對方因配偶欺騙或同居而“重婚”,並要求法院調查對方的重婚罪。這種怨恨是可以理解的,但從刑法的角度來看,重婚罪必須具有重婚行為,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因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簡而言之,重婚是指重婚者同時擁有兩張結婚證或兩次以上的婚姻。此外,我們應該注意重婚和同居的區別。二者的界限在於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且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同居,不構成重婚罪;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事實婚姻成立的,可以構成重婚罪。為了確定丈夫和下級是否“以丈夫和妻子的名義同居”,通常會考慮以下方面:(一)雙方是否有建立夫妻關係的目的和同居的事實;二、物質上的經濟互助;有持續穩定的同居時間;(三)有公共或者私人同居場所的;4.從外部看,它與丈夫和妻子的地位相稱,周圍的人也被認為是丈夫和妻子。綜上所述,一旦小三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被認定為重婚罪,對方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2、丈夫交給小三的財物可以歸還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公佈過一個典型案例。在原告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宋登記結婚後,他們共同創建並經營了該公司。經過十多年的婚姻生活,宋無法抗拒誘惑,與被告楊發展了戀人關係。原告李女士一直蒙在鼓裡。隨後,宋某將66萬元轉給被告楊某。在李女士找到它後,她一再要求楊沒有結果,所以她向法庭起訴。在法庭上,李陽最終裁定將66萬元現金返還給原告。根據這個案子,我有幾個法律問題要告訴你。夫妻非因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作出重要决定的,應當平等協商,達成協議。本案丈夫宋某在妻子背後給情人66萬元,違反了公共秩序、良好習俗和社會道德。此外,被告楊沒有為宋捐贈的財產支付相應的對價,這違反了《民法典》的規定。宋的禮物應被視為無效。作為物業所有人和利益相關方,李女士有權要求楊女士歸還所有物業。用妻子的錢撫養情人對任何女人來說都是痛苦和崩潰的。除訴訟外,我們還可以通過簽訂婚前或婚內財產協定來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推薦連結:蝦仁價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