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連結:冷氣機結冰怎麼辦在《婚姻法》的基礎上,對《民法典》進行了修改和補充。其中有些影響協定離婚,如離婚的冷靜期。其中有些會對法院的離婚判决產生重大影響,比如離婚經濟補償制度。本文對離婚經濟補償制度進行了簡要的分析和總結。1、文章比較《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對方的,一方負有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對方工作等較多義務的,離婚時他有權向對方要求賠償,對方應當賠償。”。《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在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對方工作等方面承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對方要求賠償,對方應當給予賠償。具體辦法由雙方約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通過比較可以看出,在婚姻法第四十條中,要求離婚經濟補償的前提是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而《民法典》第1088條對這一前提進行了修改和删除。2、修改《民法典》第1088條的意義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獲得家務勞動報酬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夫妻雙方書面同意財產分割制度;(2)夫妻承擔更多的家庭義務;(3)離婚只有在提出時才能提出。首先,在離婚糾紛案件中,一方依據《婚姻法》第四十條要求賠償家務勞動的案件很少。筆者檢索了1999-2020年陝西省離婚案件416件,其中《婚姻法》第40條規定的經濟補償僅2件;其次,在離婚糾紛案件中,即使一方要求賠償家務,由於傳統觀念的影響,絕大多數家庭都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一方往往不能提供約定的單獨財產制的證據,這就很難支持對家務勞動的賠償要求。有鑑於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因可操作性差,適用範圍不好。可喜的是,《民法典》第1088條及時删除了約定財產分離制度的前提條件,將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適用範圍擴大到夫妻共同財產制,可以說是立法的進步。《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在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對方工作等方面承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對方要求賠償,對方應當給予賠償”,這使得家務勞動補償的適用範圍不再局限於約定的財產分離制度。也就是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實施後,一方提出的家務勞動賠償請求將得到法院依法支持,這樣才能真正讓相對弱勢的一方受益,尊重對家庭付出較多的一方,更好地體現出合理性和公平性。3、離婚一方要求經濟賠償的條件(1)它需要在離婚訴訟中提出根據《民法典》第1088條的規定,一方提出離婚經濟補償的請求,應當在離婚訴訟中提出。不難理解,在婚姻存續期間不能要求經濟補償。如果允許在婚姻存續期間行使經濟補償權,將會影響家庭和諧。如果情况嚴重,夫妻關係就會破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