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連結:分體式冷氣機滴水聲大多數時候,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衝突,想趕緊離婚。起草離婚協議時,他們不會找專業的婚姻律師幫忙起草。相反,為了省下一兩千元,他們去百度找離婚協議的範本進行複製。他們不知道為了少花錢,他們會損失很多錢。離婚協議引發的贍養費糾紛、探視權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等案件層出不窮。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離婚協議中隱藏的“坑”1、離婚協議沒有約定贍養費或者約定不明確,以後索賠比較困難案例:我之前做過一起贍養費糾紛案,因為男方(小東)渴望孩子撫養權,想儘快處理離婚事宜,離婚時,他在百度搜索離婚協議範本進行複製。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孩子由男方撫養,女方不必支付撫養費。離婚4年後,隨著孩子年齡的增長,小董因經濟能力有限,無法獨自承擔孩子日益增長的開銷。但只能委託律師起訴該女子索要撫養費。案例分析:由於離婚協議是男女自願達成的協定,囙此具有法律效力。至於離婚到檢方的贍養費,由於離婚協議中沒有確定贍養費,小東不能向前妻索要原贍養費。但是,由於小東負擔不起孩子現時的撫養費,起訴後只能以孩子的名義起訴該女子支付撫養費。畢竟,情况已經改變了。作為未成年人,孩子的生活主要由父母承擔,囙此在經濟困難時也不妨礙他們向父母尋求支持。律師建議:離婚時,無論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經濟條件如何惡劣,仍需明確約定撫養費的數額。即使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將來不支付撫養費,撫養子女的一方也可以隨時保留索要撫養費的權利。另外,如果今後孩子的實際需求新增,自己難以提出經濟困難,也可以隨時起訴新增孩子的撫養費。2、探視權在離婚協議中沒有明確規定,孩子很可能不見了案例:我看過很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其中簡單規定子女探視權的內容是:“對方可以隨時探望子女”。很多人認為這樣的協定是為了爭取對自己探望孩子的最大保護。但我不知道這句話隱藏了多少危機。王健(化名)和張娜(化名)於2016年5月離婚,孩子同意屬於妻子張娜,並約定男方王健可以隨時探望孩子。然而,從離婚到2018年,王健一年最多只能見孩子5次左右,急著見面就被女方帶走了。後來,在2019年,這名女子直接拒絕讓王健照看孩子。但是,王健只能委託我們的團隊幫他起訴探視權。案例分析:由於王健和張娜在離婚協議中對子女探視權沒有明確約定,張娜有理由多次拒絕王健探望孩子,這也給王健本人探望子女新增了不少阻力。一旦當事人的協定得到確認,律師探訪時間和地點的爭議會更多,這將導致律師探訪成本再次新增。囙此,當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我們可以在這方面有更具體的內容。例如,雙方可以指定地點和運輸管道。當孩子8歲以上時,也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獨立意志為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