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合夥人過世後,除了面對個人遺產分配外,其所持有的診所股份與合夥人資格是否能轉移,也成為診所營運能否延續的關鍵。若診所未事先約定死亡後的股份處置方式,恐引發家屬與合夥人之間的醫療糾紛與經營矛盾。以某台中內科診所為例,三位醫師共同經營診所超過十年,未明訂合夥協議條款。一位合夥人因病過世,其家屬依據遺產繼承主張診所股份所有權,要求參與盈餘分配與診所決策。然而,其他合夥人堅持診所合夥人資格僅限具醫師執照人士,家屬無執業資格不能成為合夥人。雙方協議破裂後,診所面臨法務訴訟與營運停擺,原有病患轉至其他診所,損失慘重。此外,該合夥人過世前正涉及一起醫療糾紛,病患指控誤診導致併發症,要求賠償百萬元。診所因無法明確釐清責任歸屬,遺屬亦拒絕負責,該糾紛延燒至診所法人名下,引發合夥人連帶賠償的困境。上述醫療糾紛案例突顯,診所合夥制度必須包含死亡後的股份買回條款、合夥人資格界定與醫療責任歸屬原則。同時,也需設立制度處理遺產分配事宜,包括由律師或信託機構協助財務清算,避免資產與責任無法切割。因此,建議診所設立以下對策:一、建立書面合夥協議明定死亡處理條款;二、購買醫療責任保險涵蓋全體合夥人;三、指定信託接管機構處理股份與盈餘計算;四、遺囑中明示診所股份之分配與轉讓方式。診所合夥人資格、遺產分配與醫療糾紛三者交織,構成複雜且高風險的法律結構,唯有事前規劃才能確保診所穩健營運、避免陷入經營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