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民法官、偵查庭和傳票為許多訴訟案件所採用,可見其重要性。每個機構均有其專屬的職能,本文將針對三者進行簡單介紹。國民法官乃是受司法部委任的法官,負責對民事糾紛的處理,常例如決定移交案件予司法院或仲裁委員會,及決定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和解條款等。國民法官不僅可以在法院以外的特定地點聆聽案件,以利受理人方便,亦能在其他地點聽證,以收集現場證據,以便做出公正裁決。偵查庭則是一個以查明犯罪事實並決定下一步行動的機構,該機若要明確的說明國民法官、偵查庭和傳票之間的關係,首先要先了解三者之間的角色定位。國民法官負責判決、決定案件強制執行,而偵查庭則是由強制執行單位來負責毋必要的、非強制執行執行的程序性問題,也就是所謂「認定行為法官」、為了保證司法程序的正常行使而創設的公職。偵查庭是被指派由法官關於某案件處理非強制執行的行政手續,例如:到處士的案件驗證證件、記錄被審案件重要的法律約定等事務,建立放款偵察檔案的等等。最後,傳票則是法院實施強制執行時,由偵查庭發出的行政文件,該文件即表達了國民法官對於要求受審人或被調查人,執行案件所有強制執行之手續。可以說,傳票為強制執行提供了重要的指南,能夠引導司法人員與對方確定對應立場,認清責任人或原告,完成必要的程序性處理,對於保證法庭有效的審判案件程序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構在法律上受到極大的保護,其所作出的裁定並不會被其他司法機關推翻,偵查庭除了有息及決定犯罪案件,亦可派出公訴人員處理案件等。傳票則是案件的處置措施,是由偵查庭出於查明犯罪事實抑或決定裁定所發出的一種書面通知單,其內容包括對受票人的召喚至法庭作證或提供文件資料、應答問題、領取文件證據、就受票人被指控的犯罪行為做出說明等。國民法官及偵查庭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無論在民事或刑事案件上均可奠定正義的基礎。並且傳票是以確保參與訴訟案件的受票人能夠確實前往法庭出庭做證的方式。因此,國民法官、偵查庭及傳票均極為重要。本文僅涉及國民法官、偵查庭及傳票的簡單介紹,絕對不能適用所有案件的情況,更不能作為任何專業的法律建議或意見。其他疑問,建議應請專業律師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