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是指當事人之間就相互間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當採用特定形式。而在合同法中,契約一詞也有多種含義。這裡的契約即為指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在實務中,根據契約內容所反映的性質不同,一般將合同分為三類:勞動契約、承攬契約、合夥契約。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其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項,依法達成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該條所指的要約和承諾方式,即為合同訂立中當事人對雙方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合意。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就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承攬契約承攬契約,又稱承攬契約或定作人的工作契約,指承攬人完成工作成果並交付給定作人的契約。承攬人在完成工作的過程中,獨立承擔風險,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可以獨立地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並獲得報酬。合夥契約合夥契約,是指合夥人以其出資為根據,由全體合夥人共同負擔經營風險和分享收益的協議。合夥契約一般包括以下內容:(1)合夥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2)出資數額及出資方式;(3)合夥經營事項;(4)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辦法;(5)合夥經營中的共同管理和共同經營人。其他契約除了上述三類外,還有一些其他的契約類型,如租賃契約、運輸契約、保管契約、贈與契約、抵押契約等。這些契約也都是以訂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其表現形式主要有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兩種。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合同法中,對於合同訂立的具體方式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小結1.勞動契約: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契約,也有可能與工會簽訂。2.承攬契約: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3.合夥契約:合夥人之間訂立的契約,是一種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契約,是一種混合合同。在合伙的組織形式中,既有以營利為目的的合夥企業,也有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普通合夥企業。4.根據契約內容所反映的性質不同,又可將合同分為三類:勞動契約、承攬契約和合夥契約。它們在立法上各有其獨特之處,並且各有其存在的價值和意義。但是無論如何,合同作為一種法律行為都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否則可能會有金錢、其他賠償等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