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連結:小 白板11月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首例個人破產清算案件作出裁定。 自中國第一部地方性個人破產法《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頒佈實施以來,該法已經頒佈實施。 八個月後,首起個人破產清算案件終於順利實施。據報導,債務人的個人債務超過140萬元,現有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 在債權人於2021年6月提出申請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11月8日裁定破產清算,並進入三年豁免調查期。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剩餘債務經三年免責調查期後可免除。債務人最初在深圳經營一家教育和培訓機構。 由於經濟衰退和商場倒閉,債務人在2017年教育和培訓高峰期被迫關閉,導致巨額債務超過480萬元。 2018年,他賣掉了自己唯一的房子,260萬元的收入全部用於償還債務。 斷斷續續還款近三年後,他仍欠下100萬元的債務。 法院發現債務人現在是自由職業者,每月勞動收入約5000元。 2013年離婚後,他獨自撫養女兒。《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九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單獨或者共同持有債務人到期債權50萬元以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 經審理,法院認為符合設立個人破產清算案件的條件,裁定準予破產清算。 自宣告個人破產之日起,進入豁免調查期。 在此期間,應接受破產管理人和破產辦公室的監督,每月按時申報個人收入、支出、財產狀況等資訊。 在保留必要的每月費用後,所有剩餘收入將用於償還債務。 豁免調查期滿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根據其在審議期內的履行情况,决定是否撤銷未清償債務和限制性行為。在中國,《破產法》一般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該法於2006年8月27日在第二十三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會議上審議通過,並於2007年6月1日生效。 不幸的是,這部法律只規定了企業破產,而不涉及個人破產。 後來,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各界强烈要求頒佈個人破產法。 鑒於個人信用體系建設滯後,各地信用狀況不同,難以統一出臺適用於不同信用體系的個人破產法,執法成本過高。《企業破產法》頒佈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於1993年牽頭製定了《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破產條例》, 為2006年全國人大通過《企業破產法》積累了經驗。 多年前,深圳開始醞釀個人破產立法。 2019年6月,國家發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個部門聯合發佈《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8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示範區的意見》明確,深圳可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作出靈活規定, 為深圳的立法工作注入強大動力。 2020年,市人大常委會將製定個人破產條例納入立法工作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