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婚姻。《民法典》實施後,各地相繼宣佈適用該法第條支持解除婚姻,引起社會關注。然而,最近,浙江省龍遊縣人民法院對類似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這種情況有什麼不同?王先生(化名)和李女士(化名)相互介紹。儘管他們已經40多歲了,但他們很快就帶著愛的憧憬走進了婚姻殿堂。2019年9月,兩人登記結婚。在此期間,王先生向李女士支付了彩禮,並向她贈送了財產。結婚兩個月後,李女士被診斷為乳腺癌,並參觀了多家醫院。直到丈夫偶然發現妻子的診斷和治療資料,李女士才第一次告訴丈夫自己的病情。王先生覺得他無法接受,所以他們多次發生衝突。今年3月,王先生起訴龍遊法院,理由是李女士在結婚前沒有如實告知自己患有重病,要求撤銷與李女士的婚姻,並要求對方返還彩禮和財產。王先生在2019年11月被診斷出患有乳腺癌的妻子比2019年11月晚了兩次。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效的規定,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適用於《民法典》實施前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除非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在本案中,原告聲稱的事實發生在《民法典》實施之前。囙此,由這一事實引發的民事法律糾紛應當適用於當時的法律,即婚姻法。《婚姻法》並未將夫妻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視為可撤銷婚姻的情形,而僅將脅迫婚姻視為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在本案中,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兩人之間的婚姻關係是強制婚姻,囙此原告聲稱婚姻關係是可撤銷的婚姻,無法成立。法院認為,原告王先生應給予其重病妻子更多的信任、關懷、理解和寬容,並共同努力管理夫妻關係。囙此,法院裁定駁回王先生的索賠。法官聲明1、什麼是可撤銷的婚姻?《民法典》關於可撤銷婚姻的規定與2001年《婚姻法》的規定有什麼區別?可撤銷婚姻是指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成立的婚姻,或者成立的婚姻不具備一定的婚姻要件。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使有效婚姻無效。《婚姻法》只規定了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婚姻,而《民法典》新增了可撤銷婚姻的種類,包括:一是脅迫婚姻,二是一方婚前有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的。《婚姻法》第10條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婚前未結婚、婚後未治癒的疾病的人”是婚姻無效的原因,但在編纂《民法典》時删除了這一規定。醫學上認為不結婚的疾病不再是婚姻無效的原因,這保護了雙方的婚姻自主權。同時,《民法典》補充說,夫妻一方有義務在婚前告知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的,另一方有權要求解除婚約。推薦連結:創業 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