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樹市27歲的小盧幫父親做生意。兩年前,通過親戚介紹,我嫁給了當地一比特漂亮的靚女小悅悅。婚後不久,小陸德情緒低落,墜樓身亡。父母責怪兒媳隱瞞婚育史。兒媳否認隱瞞丈夫婚前患病的事實,要求分割婚前財產。陸的父母很傷心。但法院傳票都在家,所以我們得打官司。1、雙方衝突的焦點:小呂德的抑鬱症是否是由於妻子隱瞞婚育史所致。呂家的父母堅稱兒媳在躲。因為結婚才幾個月,兒子就提出離婚。原來,小呂婚後知道妻子結婚、生子,或者剖腹產。不過,兒媳小悅否認隱瞞,丈夫婚前就知道自己的過去。考慮到兒子當時的其他因素,呂某建議不要離婚。如果他們知道小盧會出事,他們就不會封锁他。小盧和小悅吵了幾次架,還離家出走好幾次,精神狀態大為刺激。到醫院檢查,確診為抑鬱症,住院一段時間。呂的父母說:“我兒子是第一次結婚。如果我們事先認識她,我們决不會同意這樣的婚姻。她在欺騙自己的婚姻。”2、婚姻法中有沒有“騙婚”的說法?什麼情况下婚姻無效或可撤銷?我國的《婚姻法》中沒有“婚外情”,這是對婚姻中不誠實行為的通俗說法。根據法律規定,無效婚姻有四種:重婚、禁止結婚的親屬、禁止結婚的疾病、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無效婚姻。所有這些案件都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此外,還規定,被迫結婚的人可以申請解除婚姻關係。法律並沒有規定婚姻無效是因為一方隱瞞了婚姻史、懷孕史、生育史等重要資訊,或者被騙一方有權取消。但是,誠實是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婚姻法》還規定:“夫妻應當忠於職守,互相尊重。”。從現時的情况來看,小悅更可能隱瞞自己過去的經歷。她在婚姻中有過錯。3、小悅提出將所有遺產分給丈夫名下是否合法?婚前,陸富在當地抵押給兒子買了一套商品房。因為兒媳的要求,房產證上寫著小倆口的名字。不過,房子的按揭一直是陸富按月支付的。此外,小陸所用的車也是陸福購買的。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贈與合同中只屬於夫妻雙方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既然房產證上寫著兒子兒媳的名字,就應該認定是父親把房產給了夫妻倆。根據《合同法》對贈與合同的規定,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其近親屬的,贈與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可以行使撤銷權。更重要的是,父親把房子給了這對夫婦,只是為了過上好日子。這也可以看作是一項額外的捐贈義務。如果小呂確實是因為妻子的隱瞞而從樓裏摔下來的,可以認定為“嚴重侵害了捐贈人的近親屬”。陸富可以在一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婚姻的不幸福往往從一方的不誠實開始破裂。推薦連結:清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