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香港離婚的程序首先,香港係沒有國內常見的協議離婚的做法。 對照國內兩夫妻可以自行協商後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的製度,香港無論雙方是否同意、自願,均需符合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之規定,向法院呈請離婚;經法官同意(子女安排 滿意)且公告無人反對後,由香港家事法庭法官簽發離婚判決(Divorce Decree)。較常見的、雙方無任何爭議的做法是委託香港律師代為進行書面申請,經法官書面審理,最終獲得判決,毋需庭審。 注意,即使是最簡單的程序,也需要當事人親自到港做聲明宣誓,無法遠端書面委託。有爭議的離婚一旦離婚時涉及子女、居住權和財產糾紛時,離婚訴訟變會更加複雜。 香港的離婚訴訟對審理期限沒有明確限制,而國內一般審限為六個月(首次不判離婚的,六個月後再提起訴訟,第二次審理的審限依然是六個月)。 香港家事法庭訴訟程序進度一般較為緩慢,如雙方當事人爭議很大、互不相讓,訴訟過程拖至數年的亦不少見。 當然,與之配對的是,香港法庭可以頒布一些臨時命令,以保障雙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權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主要考慮因素如牽涉到子女,則為首要考量因素。 監護權以孩子的福祉和成長為主,母親通常有一定的優勢。 根據以往的辦案經驗,即使雙方對孩子監護權、生活費、未來教育安排和費用等都做了詳盡的協商與安排,如法官認為未達合理安排的地步,仍有權要求雙方提供各項證明, 並最終由法官做出判決。 相對國內更注重血緣關係的情況,香港則更注重經濟條件、居住條件、撫養者個人的撫養能力對家庭子女本身的影響,因此也出現過因母親在香港沒有固定收入和住所情況下,將孩子 的監護權判給繼父的案例。 另外,兩地對如何安排子女較有利的理解也有所不同,一個較明顯的差異是對有兩名子女的家庭。 香港的一般觀念認為兩名子女一起撫養對於他們的身心成長較有利,而國內則更常出現把監護權分別判給父母各一個的判例。